第三节 商店
第三节 商店
第三节 商 店
农场商业系统主要由商店和个体商业户组成。在计划经济时期,商店是农场商业的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店与个体私营经济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其中个体和私营商业的发展速度特别快,占有市场份额越来越大,逐渐由辅助地位变为主体,商店也在改革大潮中,最终走上了民有民营的道路。
1988年以前,勤得利农场在四分场场部设商店一处。1989年 1月勤得利农场四分场商店更名为浓江农场商店,刘继光任商店经理,李兆申为副经理,耿桂英任会计。共有职工12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营业员9人。1990年9月刘继光调出,李兆申任经理,共有职工13人。1992年3月王祥丽调入商店任党支部书记,耿桂英调出,吕玉清任会计,共有职工14人,其中管理人员4人,营业员10人。
商店建筑面积为535平方米,营业面积400多平方米,位于场部中心区十字路南侧路东,在当时算是老场区最好的建筑。主要经营的商品有布匹、服装、鞋帽、日杂五金、小百货、书籍、食品等。从佳木斯、富锦、建三江等二、三级百货批发站进货,基本上能够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
国营商店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商店纷纷建立起来,从1989年起,农场的各作业区都有了个体食杂店,并且数量逐年增加,他们的进货渠道多样、销售方式灵活,本着见利就走的原则销售,手段明显优于国营商店。1989~1991年 3年中,农场商店经营亏损分别为 2 618元、3 616元和8 135元,针对这种经营连年亏损的局面,农场于1992年初提出了“工商运建服不吃大锅饭,打破铁饭碗,实行独立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超额按比例分成”的改革措施。根据农场精神,商店当年实行了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布匹、百货、食品 3个组,分别被6名营业员承包,每组 2人,承包后有4名营业员下岗。根据承包分配方案规定,营业员的效益分配按营业收入的3%提取,管理人员的效益工资按高于营业员平均收入的 30%计算。结果当年支付营业员人均效益工资2 907元,管理人员人均效益工资4 265元。仅效益工资一项就达37 409元,比上年增长112%,而营业额却比上年减少78 827元,费用又比上年增长了15 710元,实际经营亏损 9 470元。造成商店继续亏损的原因除了个体商店的竞争外,主要是承包尚不到位,如本来已经承包给各组,但承包者没有自主经营权,进货还是由商店经理负责,并且每次进货量小,进货次数过多,运输费用大大增加,承包者意见很大。
鉴于商店经营连年亏损的局面,1993年 7月20~22日,农场责成场审计科对商店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表明,除了连年亏损之外,当时的潜在亏损尚有63 142元。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农场作出了立即将商店转卖给个人的决定。1993年 9月15日,农场将商店全部资产作价365 915.13元(其中房屋 139 100元)转卖给原商店经理李兆申,农场商店正式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