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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劳动力管理

第六节 劳动力管理



                   第六节 劳动力管理
  一、劳动力市场
  1991~2005年劳动力管理由劳资科兼管。1991年建三江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根据黑劳财字[1991]39号、黑垦局文[1991]26号文件,批准农场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劳动管理站,负责辖区内劳务管理工作,劳务监管员由李国华担任。
  1993年 9月经建三江业务部门批准,农场出台了《浓江农场劳务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成立了由场长张庆生任组长,主管副场长蒙吉生任副组长,公安、工商、财务、税务、防疫、劳动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劳动人才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场劳动人事职教中心,确定场劳动人事职教中心为社会劳动力和人才交流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劳动力的登记管理,市场管理以及收费、处罚等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提供招工、管理、职业介绍、技术交流、劳务信息咨询、第二职业介绍等项服务。李国华为劳务监管员。
  1994年 9月,农场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原“浓江农场劳务人才市场”更名为“浓江农场劳动力市场”。《规定》中对农场劳务市场混乱,务工人员哄抬价格的情况,对劳务登记、报酬、收费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各作业区设兼职劳务监管员,确保了劳务监管工作。
  1997年5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5]第8号令, 黑财综字[1995]第39号、 建垦局发[1993]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浓江农场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劳务管理职业介绍所设在劳资科,所长由劳资科长田志兼任。劳务管理职业介绍所的主要工作:(1) 登记管理。凡是需要招用劳动力时,必须到劳务管理介绍所办理用人、用工登记手续,领取《劳务许可证》;外埠劳动力进入农场务工者均要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毕业证、介绍信等)到劳务管理介绍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务工许可证》。(2) 协调服务。对进入劳务市场的劳动力和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分别登记建卡,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组织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职工岗位培训;帮助调解劳务争议和纠纷。(3) 劳务市场管理。对私招滥用劳动力、从事非法劳动中介活动、招用和雇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4) 收缴劳务管理费。在办理待业、就业培训和务工手续时收费 5元,中介服务费50元;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招用劳动力,按雇佣劳动力工资总额的5%收取劳动力管理费;开发性家庭农场和场外人员承租土地按每亩 0.6元收缴;外引水稻户按每亩2元收缴。1998年统计,农场劳务管理职业介绍所办理求职登记467人,发放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199人,介绍就业人数321人,介绍成功率69%。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
  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使农场工商运建服等小型企业造成经营亏损,纷纷关闭解体变成非国有经济。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使场直单位出现了大批下岗职工,1997年农场就有 228名职工下岗。虽然积极引导下岗职工向种植业、养殖业、个体工商服务业方面发展,使一些人走上了个体经营的行列,实现了再就业,但还有相当数量的职工没有工作,直接影响了农场的稳定和发展。
  1998年7月3日,农场根据省政府[1998]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规定的通知》和农垦总局[1998] 4号《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分流下岗和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成立了再就业领导小组:组长柳景泉,副组长孙长友、乔喜顺,成员田志、董良珍、王君雁、赵玉礼。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日常工作,由劳资科长田志兼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1998年7月8日,根据上级精神,农场下发《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及保障对象和标准,保障对象主要是按照农总劳字[1984] 6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工作的意见》以前参加工作和以后按政策分配的正式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而下岗,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有就业要求还没有在社会上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保障标准:(1) 下岗职工在中心托管期间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第一年按当地失业救济标准的12%(含各种津、补贴),第二年11%,第三年10%。(2)为托管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标准以垦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3)失业保险费以垦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为基数,按2%比例由企业缴纳。(4)医疗保险和独生子女费按农场规定执行。在托管期间按规定职工个人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合并将养老保险费注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账户。
  农场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对下岗待业人员进行托管的中介机构。主要任务有: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就业;建立好下岗职工档案,跟踪掌握就业的基本情况,协助解决和向组织反映他们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00年6月,农场企业下岗职工总数620人(包括从肇源农场迁移来的受灾职工82人),纳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的有501人,其中自愿解除托管的118人。到2000年底,全部下岗职工先后托管期满,其中大部分先后从事各种经营行业中去,实现了再就业。
  2003年9月8日,根据《建三江分局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施方案》的精神,农场制定下发了浓场发[2003]25号 《浓江农场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施方案》。1、解除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范围:农场农业单位职工和工商运建服企业职工,场直单位、机关不在岗的职工,从事个体工商服务行业的职工。2、劳动关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1)在农场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职工,经本人、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关系可解除;未达成一致的,待合同期满后终止。(2) 对于从事养殖和种植业达到一定规模的解除劳动关系和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农场承担其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企业险,具体标准为:养羊50只以上;养牛 8头以上;种植水田100亩或旱田 150亩以上。3、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补偿金的发放形式农场以同价值量的绒山羊等实物兑现给职工。
  2003年 9月26日,根据农场《关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请示》,对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482人申报了下岗职工生活费335.45万元,全额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
  2003年12月18日,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农场下发了《关于给予宋光明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给一直未办理恢复职工断保、漏保补交养老保险费相关手续的 384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做除名处理。
  2004年 4月,根据分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面清理劳动关系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农场成立了清理核查劳动关系组织机构:组长关德庆、刘志波,副组长赵玉礼、李思军,成员王显义、田志、董良珍、杨敬全、姜秀健、马恒玉。清理劳动关系办公室设在劳资科,工作人员为各单位会计。具体分工:干部劳动关系由组织部核查,职工劳动关系由劳资科核查,离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负责。
  2005年7月4日,根据分局要求,农场下发了《浓江农场关于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现再就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并轨解除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关德庆、刘志波,副组长王长国、赵玉礼、李思军、张明文、杨敬全,成员王显义、马恒玉、姜秀建、田志、刘忠玉、董良珍、刘登顺、赵明海、陈荣丽。实施范围:农场各作业区、场直工商运建服企业。并轨对象:已在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入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此次共计符合并轨条件的414人,申报并轨资金284.25万元,并通过银行打卡方式全部发放到下岗职工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