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科技管理
第二节 科技管理
第二节 科技管理
1999年以前,科技工作一直由农场分管副场长负责抓,下设由其他部门兼管的科技科,到1999年10月,科技科才成为独立科室。
科技人员调配由组织部负责管理,科技培训工作由职教办、科技科负责管理,科技示范由分管部门负责管理,科技经费使用由农场统一管理。
一、科技人员职称晋升
由各部门根据晋升条件申报,农场组织部审核,报请上级部门评审,档案由组织部统一管理,存档记载。
二、科技培训
2000年以前由职教办协同各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对农场干部、职工、群众实施科技培训。2000年起,由科技科协同职教办共同抓科技培训工作。外出培训人员,由业务部门申报,农场班子研究,组织部批准方可外出培训。场内培训,各部门申报科技科、职教办,由科技科、职教办制定计划报请农场批准。农场每年拨给职教办科技培训经费作为培训费用,资料由科技科、职教办存档管理。建场以来,通过现场培训、会议培训的形式,每年培训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工、农户合计都在2 000人次以上。
三、科技示范第一章科技
由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督促、检查、指导,使科技示范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年终由业务主管部门协同科技科总结、论证。
四、科技经费
农场本着节约、发展、向科技要效益的精神指导科技工作,每年由科技科提出申请,以把科技经费合理运用到实用部位为宗旨,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保证科技经费合理支出。
五、科技政策
根据建垦发[1990]10号文件精神,给合实际,农场出台了浓党发[1990]12号《中共浓江农场委员会关于知识分子政策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一)享受科技津贴的标准
1、在农场工作的大、中专毕(结)业生和已被聘任, 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享受边远地区科技人员津贴,每人每月15元。
2、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人员和被聘任、 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农村乡镇科技人员津贴,在原来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对新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第一年不享受,第二年开始享受浮动工资待遇。
3、专科以上毕业后在垦区工作满20年, 中专毕业后在垦区工作满23年的垦区科技人员,在垦区工作满20年并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所享受的技术浮动级,每满 4年后再向上浮动一级,每满8年固定一级(调出垦区的只予以固定一级工资)。
4、按黑政发[1984]46号文件规定,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科技人员在8年内调出管局的取消这一津贴;在8年后调出管局的,经批准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8年后继续留在管局工作的,将这一级浮动工资改为固定工资,并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二)关于进修 代培人员的待遇
1、在进修、 代培学习中已取得大中专学历的科技人员享受同等学历的定级待遇,现工资额未达到定级标准的,可以增加到定级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的不动。
2、在干部岗位上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按科技人员管理使用,与国家干部同等待遇。
3、在工人岗位上的人员按工人管理,享受同等学历定级工资待遇。
4、非在职人员,代培回原单位可优先安排就业。
(三)科技人员的生活待遇
1、对1966年以前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含相当于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凭“知识分子医疗证”每年公费检查一次身体,有病就医者可优先住院,可安排在老干部病房。
2、在垦区工作满1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两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报销往返路费。
3、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享受副场级住房待遇, 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享受科级住房待遇。
4、凡经组织批准去疗养的科技人员按公出待遇。
5、 在垦区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在离、退休时,工资按在职工资(含岗位津贴和边远地区津贴)发给。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者,从离、退休之日起,每年加发一个月工资,异地安置者不再享受(含配偶)。
1995年,为鼓励科技人员来农场工作,稳定和壮大农场科技队伍,实施科技兴场战略,农场依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出台了《关于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优先分配住房
农场统一调入的特殊科技人才和统分来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住房,由场长办公会统一安排,优先解决。
2、购房费用优惠
凡是国家统一分配来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住房按出售标准价实行一次性优惠。其标准为本科生15%,专科生10%,中专生5%。
3、落户
(1)由农场人事或劳动部门统一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收落户费。
(2)国家统分来场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其父母和未满18周岁的弟、妹可随同迁户。
4、生活补贴
(1)统分来场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农场给予一次性安家费。其标准为本科生800元/人,专科生700元/人,中专生600元/人。
(2)统分毕业生家不在农场,吃食堂、住宿者,每月补贴生活费45元(所在单位可另给予适当补贴)。
5、工资福利
(1)统分大、中专毕业生来场后, 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作满 4年(含见习期),经考核在本职工作的可予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8年后,固定两级再浮动一级(在农、林、水一线工作的浮动两级)。
(2)科技人员享受每月15元的边远地区津贴。
(3)在农业生产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每月享受农场内科技津贴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