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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

第二节 医疗



                   第二节 医  疗
  一、医疗机构
  建场初期,农场设置的医疗机构除职工医院和新场区卫生所外,还在各作业区建立了卫生所。截至2005年,农场设置的医疗机构共有10处,它们分别是农场职工医院和 9个作业区卫生所,每个作业区设卫生员1人,隶属卫生科管理。
  建院之初,只有内科、X 光、检验科。1992年起,医院设有内科、儿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五官科、X 光、检验等科室,实行了医生护士24小时值班制度,开始留治病人。从此外科开始正常运作,能作阑尾炎、妇科剖宫术等手术。
  二、医疗设施
  建院初期,医院卫生用房240平方米,5个床位,医疗设备仅有100MA的X线机,单目显微镜,条件十分简陋,许多疑难病症无法进行及时诊治,患者外出就医者很多。
  1994年购进心电机一台。1995年购进一台 9英寸小型B超机,相继开设了心电、B超科,诊治手段有了一定的提高。卫生用房增加到 400平方米,床位也增加到12张。1995年10月,医院经总局有关部门考察,被定为一级甲等医院。
  1998年,医院搬迁到新场区,占地面积1 230平方米,建筑面积588平方米,床位也增加到20张,基础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
  2000年,医院购进了300MA双床双管球X线机,14英寸围彩 B超,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医疗设备。这些仪器的购进,促进了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可靠的诊断依据,为农场广大职工群众的就医治疗提供了方便。
  2003年,口腔科增设了 3万多元的综合治疗椅和豪华高级消毒柜,口腔病人实行一人一套口腔治疗盘(一次性使用),有效地预防了交叉感染。
  2004年,妇产科更新了器械,添置了波姆光综合治疗仪、胎儿监护仪、婴儿温箱,能开展无痛性大月份人流手术。
  2005年,辅助科室引进了多导联心电机、血球分析仪、尿液分析仪(十项)、全自动离子分析仪。
  医疗体系改制后,医院加强了服务质量,提高了急救工作水平。急救室配备了多参速监护仪,全自动洗胃机,除颤器等急救器械,使职工医院急诊急救率在 90%以上。在提高服务质量上重点加强了业务培训和综合素质及临床技能的培养,每年保证外送两名业务骨干进修学习,进修学习的地点是哈医大、佳木斯医学院等。每年进行两次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补考,三次不及格自动下岗。
  三、医疗体制
  建场后,农场的医疗体制主要经历了全额交费和医疗保险两个阶段。
  1989~1996年,农场医疗实行全额交费,再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其报销比例为: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职工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报销比例为100%。
  2、独生子女报销90%。
  3、参加工作工龄在20年以上的按80%比例报销。
  4、工龄在10~19年的按70%报销。
  5、工龄在10年以下的报销60%。
  6、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院长签字,报销100%。
  1997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开始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1、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1)农场筹一点。农场从现有耕地面积中,每亩提取医疗基金1.20元。
  (2)单位提一点。农场各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0%提取医疗基金。
  (3)个人拿一点。全场自愿参保的职工, 家属(指户口在农场的配偶、子女、父母)每人每月5元,全年每人为60元。个体业主全年每人300元,供养的直系亲属全年每人150元。
  在建立医疗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相结合的原则上,由医疗保险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的2%作为医疗保险机构管理费,28%记入个人账户。职工 (包括离退休人员)、个体业主按参保人数记入个人账户。供养的直系亲属按平均数减半记入个人账户,实行记账制,不发给个人。医疗保险机构根据年终个人账户结存额接转下年个人账户继续使用。工作调动时,可将账户中个人缴纳余额退还本人。
  2、 保险金的使用
  (1)参保人员在场内就医, 必须出示农场统一制发的有本人照片的医疗保险手册。看病先自付现金,然后到农场设置的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报销。
  (2)参保人员需到外地就医的, 必须由院长批准履行转院手续。回场后持转院证明和收据,由院长签字后,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场就医的报销标准下浮5%。
  (3)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 离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医疗费实行总额包干、医院管理,其医疗费报销100%,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4)疑难病、特殊病的报销标准上浮5%。
  (5)患恶性肿瘤,活动性肺结核, 甲类传染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所需医疗费先从个人账户支付,超支部分全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1999年,农场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1、实施范围和参保条件
  (1)农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农场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失去供养关系的职工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场)。
  (3)户口在农场的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户口在本场)。
  (4)不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 (包括离、退休人员)和个体劳动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不予办理医疗保险。
  2、 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标准和办法
  (1)农场筹集部分:从现有耕地面积中每亩提取1.20元。
  (2)单位筹集部分:按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0%缴纳医疗保险费。
  (3)个人筹集部分: 农场职工和退休人员及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失去供养关系的职工直系亲属,户口在场内的独生子女,户口在农场且种植农场土地(旱田100亩以上,水田50亩以上)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每年100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户口在农场的人员每人每年300元,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每年15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不交纳个人医疗保险费。
  (4)职工医疗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医疗基金账户。 个人交纳部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性交给医疗保险办,单位筹集部分和农场筹集部分由农场计财科统一收取。
  3、 医疗保险费的使用
  (1)医疗保险费按2%提取作为医疗保险管理费。剩余部分分配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上。
  (2)医疗保险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个人账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所交保险费的全部;另一部分是农场和单位所筹集的医疗保险费的 30%按照参保人数平均的分配额记入个人账户(独生子女除外)。统筹基金为农场和单位筹集的医疗保险费扣除2%的管理费和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后剩余的资金。
  2000年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使用方法没有大的变动,只是在就诊上增加了参保人员门诊处方最大量不能超过 7天;每方同类药品不超过两种以上;复诊需要更换药品时医生需在患者医疗保险手册中记载依据;参保人就诊时医生需在诊疗手册中注明诊断、治疗情况;参保人门诊输液三天以上需办理住院手续等项规定。
  4、报销标准
  (1)一般标准:
               一般报销标准一览表(2000年)
  表6—8

 
  (2)特殊标准
  场外就诊检查费一次超过100元时,个人负担30%后再按相应比例报销。
  场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 1~5 000元下浮20%,5 001~10 000元下浮25%,10 001元以上下浮30%。
  2001~2002年,农场由企业内部医疗改为全员职工参加人寿保险。
  2001年4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除外)职工及其家属和子女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农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同江分公司投保。投保范围:65周岁以下退休职工和全场在职干部及承包土地的职工。投保标准:农场为在投保范围之内的干部职工每年购买一份保险,每份107元。在投保范围内的干部、职工个人每年交100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在一年内可获得如下保险:(1)因意外伤害身故给付15 000元;(2)意外伤害致残,按伤残比例在15 000元之内10%~100%给付;(3) 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扣除免赔额100元,按80%给付医疗费,累计达到3 000元为止;(4)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按日补贴金额90元及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补贴,累计达180日为止。
  农场鼓励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参加中小学生平安保险。66周岁以上的退休职工和在同江境外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农场参照在岗职工参加同江人寿保险赔付标准支付。
  2003年起,全场职工参加国家社会劳动保险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四、技术水平
  建院之初,医院条件仅处于卫生所的状态。后来,先后调入了一些专业人员,成立了外科、五官科、口腔科、手术室,从此手术室的工作由零开始。康慧茹院长和张建军副院长调入后建立了住院部,医院开始留治住院病人,同时开展了手术,创建了手术例数,为农场的广大职工提供了方便。到了1996年,外出学习的同志基本陆续返回农场职工医院,医院各项工作开始走向正规化。2000年农场职工医院开展了胃肠道穿孔、梗阻、急腹症的超声和在 X线的帮助下提取疑物等诊断医疗技术,成功地抢救了 1名失血性休克患者。2002年以后,医院开展了长骨骨折手术内固定、肠吻合术,心肌梗塞、失血性休克病人的抢救和血气胸病人的治疗。几年来农场职工医院成功的抢救有机磷中毒近2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