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浓江农场曲阜粮油经销处
黑龙江省浓江农场曲阜粮油经销处
1997年以前,有一个叫王厚勤的山东曲阜人多次来农场推销农药、微肥等农用物资,逐渐得到了农场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领导的信任。当时农场面对粮食市场放开、收取的利费税粮销路不畅的实际情况,急需寻找销售市场。借此机会,经过王厚勤的游说和他人的介绍推荐,农场做出了在山东曲阜建立一个粮食销售点的决定。
1997年7月20日,场长柳景泉与王厚勤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书》。现录全文如下:
委托经营合同书
为加快农场产业化进程,尽快形成原粮和农副产品的企业整体销售优势,面向全国各省市寻求合作伙伴和建立联销网点,农场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浓江农场曲阜粮油经销处,并实行委托经营,为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保护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经营双方名称
委托方:黑龙江省浓江农场
委托方代表:柳景泉
委托经营的企业名称:浓江农场曲阜粮油经销处
受托方代表:王厚勤
二、委托经营期限
三年,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1日。
三、委托经营原则和形式
1、委托经营原则
自由经营、自负盈亏、风险抵押、收益共享、经营风险按责任分担。
2、委托经营形式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浓江农场粮贸科代表履行,经营收益和经营风险归属于粮贸科,受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委托方交纳风险抵押,金额为价值伍万元的个人不动产。
四、委托经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依法享有被委托企业的所有权。
2、对受托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查、监督权。
3、有权决定受托方的聘任、续聘和依照合同解聘。
4、按合同完成情况审查、批准、兑现受托方的报酬。
5、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向受托方保质、 保量地提供原粮或农产品,由于原粮或农产品质量低于双方约定标准和到受托方指定车站报价有误差,以及委托方单方决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委托方代表承担经济责任。
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享有被委托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2、有权设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享有劳动人事用工自主权。
3、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方的续聘。
4、由于原粮或农产品销售价款发生呆滞、 销售价格低于委托方到站价和原粮或农产品长期积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托方承担经济责任。
五、利润分配原则
经销处的经营纯利润50%归浓江农场粮食科,50%归经销处经理分配。
六、双方约定其他条款
1、根据经销处的经营情况,委托方可派驻副经理和财会人员。
2、粮贸科负责原粮、农产品的组织发运和及时结算,受托方负责销售和价款的回收。
3、本合同未明确约定事宜,如发生纠纷, 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妥,在委托方所在地进行法律仲裁。
委托方:黑龙江省浓江农场
委托方负责人:柳景泉
受托方:黑龙江省浓江农场曲阜粮油经销处
受托方负责人:王厚勤
1997年7月20日
合同签订后,王厚勤在曲阜办理了营业执照,取得了浓江农场曲阜粮油经销处法人代表资格。正式运作后,农场派粮贸科焦文启驻经销处任副经理(没有正式任命),财务人员由受托方聘任,公司印章和财务印章由受托方掌握。
首批发往经销处的一车皮(60吨)大豆被很快销售一空,每公斤卖出了2.96元的好价钱。10万元售货款立即打到农场账户上,其余 7万余元货款经请示农场同意,被王厚勤用来购买一套制米机械,以便在当地加工农场运去的水稻。农场第二批发出的是两车皮 (120吨)水稻,被加工成大米后销出,然而售粮款却没有及时返给农场。此时,农场又陆续在前进镇站台上储备了6车皮大豆,准备随时发往山东。货卖了,钱也没了,农场派驻人焦文启预感到受骗了(这次他自己以个人名义运来销售的120吨大豆款也没有收回),就马上与农场联系,告之真相,于是农场停止了粮食的发运。
接下来的就是农场长达半年之久的向受托人王厚勤的讨债。为了要回货款,农场派法庭审判员王敬军去曲阜住了两个多月,主管副场长孙长友三次去曲阜处理有关事宜。最后农场无奈同意受托方以孔公醇牌白酒抵欠款,清回孔公醇酒1 541箱,每箱 120元,共计184 920元,尚欠农场20 924.09元。
2000年农场清欠,又从曲阜要回欠款1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