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浓江农场开发水田的绥信公司
到浓江农场开发水田的绥信公司
1995年 4月30日,农场与绥化市人民政府农业开发办公室签订开发引进水稻示范户种植水稻合同。农场向对方提供七区、八区耕地 1万亩,引进劳力和资金进行旱改水,承包期限为10年。第一年亩收费20元(含农业税),第二年亩收费30元(不含农业税),第三年亩收费35元 (不含农业税),第四年亩收费40元(不含农业税)。从第五年开始, 每二年调整一次承包费,其最高标准不超过本场职工承包水田标准。承包人亩上交水稻任务粮 100公斤,按国家征购粮价格扣除应交农场的利费后,剩余款额现金兑现。由农场提供的水田配套机井和田间水利工程,每年每亩收折旧费15元,折旧期为10年,折旧期满后,承包方可无偿使用,若承包方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机井及田间工程应完好交归农场,如有损失按价赔偿。合同签订后,绥化市农业开发办将承租的八区耕地交给本市稻农分散种植,将所承租的七区耕地交给绥信公司统一种植。当年水稻丰收,水稻价格又奇高,水稻种植户都获得了很好的效益。
1996年 1月28日,绥化市赴三江开发指挥部(绥化市在建三江管局设置的专门办事机构)与农场又签订了一份开发种稻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在农场第四作业区5号地承包土地4 000亩,第七作业区11、13号地承包土地2 000亩,第九作业区5、6号地承包土地5 000亩,合计承包土地1.1万亩。承包期限为10年,自1996年1月20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以实物地租的办法交纳利费税,即:第一年向农场交纳水稻以每亩75公斤的标准抵交利费税,自第二年至2005年向农场交纳水稻以每年亩85公斤的标准抵交利费税。交纳给农场的水稻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等粮以上(含三等稻)标准,以净重为准。每年12月20日前如数上交抵租实物水稻,完成抵租水稻任务后,承租者有权自行销售全部余粮。合同签订后,绥化市农业开发指挥部将承租的四区耕地分交给本市稻农种植,又把承包的七区、九区耕地让给了焦殿学的绥信公司种植。当年,绥信公司在农场开发种植的水稻面积超过了1万亩,占全场水田面积的五分之一。
1997年,绥信公司继续扩大水田种植面积。2 月28日,总经理焦殿学与农场委托代理人,第九作业区主任范广福签订了《浓江农场(绥)字 96901号土地租赁合同书补充条款》。条款约定:1、原合同仍有效。2、乙方(绥信公司)在 9区扩大种植水稻3 179亩,区域及面积为:7号地 1—10区面积2 453亩;5号地9—14区,面积726亩。3、机井地下部分和主水渠由甲方(浓江农场) 一次性投资,分三年折旧,按农行贷款利率计息,乙方须在三年内将甲方投资全部交清。
1998年到1999年,由于受市场经济和国内外大气候的影响,出现卖粮难,粮价低,农业比较效益明显下降的局面,导致绥信公司的经营连续亏损。2000年土地承包困难,在水田承包上,农场出台了为种植户每亩垫支30元的政策。这时焦殿学要求农场为他种地贷款 200万元作担保。在拿到贷款之后,焦殿学偷偷将绥信公司撤出,给农场造成了很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