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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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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牡丹江农垦志》(1986~2000)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改革、开放,真实、客观地反映1986~2000年牡丹江垦区自然和社会的发展面貌。力求达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以发挥“资治、存史、教化”的作用。
  二、本志上限为1986年,个别章节对《牡丹江农垦史》(1947~1985)中遗漏的内容进行补遗,时限根据需要向前延伸,下限为2000年。
  三、坚持“生不立传”的史家通例,本志对全国劳模、“五一”奖章获得者、老红军等作简要事迹介绍,历年的省级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作表录,或以事系之。
  四、对时段内容变化较大的事物,突出变化,对变化不大的事物从简从略。
  五、志书中数字以统计部门历年编印的《统计资料》为准,《统计资料》未涉及的,以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统计资料》与执法部门提供的相差较大的重要数据,采用同时列入表内的办法,或加以说明,如实反映。
  六、图表和文中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生产总值所使用的不变价,1990年前按1980年不变价,从1990年起,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相比较时,均按规定的比率折算后,再行比较。
  七、计量单位一般使用汉字,长度用公里、米;重量用吨、公斤;体积、容积用立方米、公升;面积用平方公里、公顷、平方米和亩。
  八、本志人物姓名后一般不冠官名,不加同志、先生等称谓,但有时为反映历史事实,必要时可加时任职务。机构、单位、地名均沿用习惯称谓,地名和机构变更,均按变更时间变更称谓。
  九、志书中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部委、黑龙江省有关文件、条例等,或用全称,或冠以国家、部委、省、市、县(机构)名称,以标明发文单位。
  十、本志常用的缩写语: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简称总局;
  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委员会、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简称总局党委;
  黑龙江省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简称管局;
  黑龙江省农垦牡丹江分局,简称分局;
  中共黑龙江省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委员会,简称管局党委;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委员会,简称分局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