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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配套改革

第五节 配套改革


一、三项制度改革
  (一)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从此,全国步入劳动合同制用工轨道。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原有企业固定工享有同等劳动、工作、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与固定工的主要区别是,企业与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书明确了合同期限、生产(工作)任务、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职工调动转移、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以及违纪责任及处罚等内容。在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的一系列规定后,企业内部招工、退休工人的“子女顶替”做法同时废止。劳动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打破用工制度中的铁饭碗。农垦系统用工制度改革始于1984年,1986年后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全管局除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外,都逐步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全局劳动合同制工人5339人,1990年为20511人,1995年为23633人,2000年达到65960人。而固定工1986年90859人,1990年为71282人,1995年为57348人,到1999年减少到3670人。
  (二)分配制度改革
  农业职工随着兴办家庭农场,已逐步成为经营、投资、风险和利益的主体,实行“两自”后,他们的收入直接与家庭农场的经营成果挂钩。工商运建服分配制度的改革集中在1998年国务院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之后。按国家规定企业在分配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企业在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企业有权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具体分配形式。企业职工按照国家、省和总局劳动部门规定历次调整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全局95%以上的企业,实行搞活企业的内部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大体有六种:一是年薪制,农场领导和农场机关、大企业的领导和机关普遍采用年薪制。基薪一般确定为:场处级主管领导2万元左右,副场处级1.8万元左右,科长1.5万元左右,副科长1.2万元左右,科员0.8万元左右,办事员0.6万元左右。另有风险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并按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增减。二是计件工资,单独核算的企业和工种较普遍地采用,特别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业、建筑等行业大多采用计件工资,农机行业的人员也大多实行计件工资。三是含量工资,煤炭、石油、商业等行业多采用含量工资分配形式。四是结构工资。五是效益工资。六是基本工资加奖励。
  (三)保险制度改革
  1、养老保险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统筹。1986年管局根据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按规定项目进行摸底测算,全局56个国有企业退休费负担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管局按照总局社会统筹方案,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经反复测算,多比例论证,最后确定全局社会统筹以“全额计划、轧差收缴、双比例统筹”的模式进行社会统筹。从1988年至1997年双比例多档次统筹的比例为:固定职工工资总额分别为5%~20%,离退休费总额分别为61.7%~83%,两项一并轧差收缴。从1998年起,按照总局的要求,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总局范围内,按工资总额一个基数、一个比例编制拨缴计划,从此,由以管局为单位的统筹进入了以全总局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1988年管局按照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试行)的通知,进行摸底测算后,制定方案。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个人按标准工资3%缴纳养老基金。
  1995年3月,省政府颁发《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局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的雇工、个体工商户等种类所有制、各类经济成份的用工单位,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打破职工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个人按工资基数的3%缴费,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对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工资总额的15%缴纳。
  2、失业保险
  1988年,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缴纳待业保险基金标准进行了测算,决定企业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个人暂不收待业保险费。待业救济对象为四种人员,即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
  1992年,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管局下发[1992]32号文件《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首先扩大待业保险范围,由国营企业的部分职工实行的待业保险扩大到全部职工。救济对象也由四种人员扩到七种人员,增加了经总局和管局批准关停企业被精简的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国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除名的职工等三种人员。其次调整了待业保险基金的提取基数,由原来按企业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提取,调整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第三建立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金办法。国营企业全部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劳动合同制工人每人每月缴纳1元待业保险金。
  1998年,根据省政府第15号令的规定,对全局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又作了调整,单位由1%提高到2%,个人由每人每月缴纳1元调整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同时对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和失业人员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标准,也作了相应的调整。
  3、劳动力市场和再就业工程
  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建立劳动力市场成为配套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全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大致分三个阶段,1990年是劳务管理所,每个农场劳动服务公司配2名专职人员,任务是管理社会劳动力、调剂劳动余缺、控制外埠劳务。1993年根据总局《黑龙江省农垦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管局成立了劳务市场,由管局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日常工作。农场成立职业介绍所,设在劳动服务公司。年末,除宁安、海林外,其它农场和管局劳动服务局,共组建了13个劳务市场,开展职业介绍工作。1996年为加快垦区劳动制度的改革,把劳动就业工作转移到市场调节机制上来,经总局批准,管局劳动就业局改为农垦牡丹江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批准13个农场成立职业介绍所,并颁发职工介绍许可证。从1998年起农场职业介绍所由原设在劳动服务公司,改为隶属农场劳资科。劳动力市场的场所建设也不断发展,全局场所总面积1485平米,配备微机11台,用于发布信息的电视机6台。委托保管档案4514份,并对待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还进行就业人员的在职培训。七年来累计向垦区外输出劳务安置就业2100多人(去向是京、津、大连、哈、牡、佳等市)。为垦区累计引进劳力2万多人。
  为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从1998年起,全局开展了再就业工程。分局成立了再就业与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再就业与解困工作办公室、再就业服务中心。各农场和局直处级单位也相应成立了20个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服务中心。摸清底数分类指导,多轮驱动促进就业,加强宣传转变观念,筹集资金保障生活。通过农业主渠道安置,实施能人带动战略,制定目标,大力扶持第三产业,组织棚菜生产,发展庭院经济等,引导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分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始于1997年。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省、总局也相继下发了有关文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制度,改变已延续近50年由国家、企业包销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实行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分担。截至2000年,全局已有12个农场、虎林电厂、分局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81115人,占应参保人数的85%,年收缴基金3267.6万元,医药费支出2857.8万元,年度结余409.8万元,收支节余总额893.8万元。
  二、常驻监事制度
  国家体改委在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实施要点中提出:“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机制”。按照上述精神,分局从1997年起正式运作常驻监事制度。分局就监管原则、法律依据、监管方式、监管对象、常驻监事聘用条件及聘用方式,以及机构职责、设置等问题,制发了一系列文件。同时按照“政企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分局和企业的职责。分局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管委员会”,组建了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监管中心”,并由分局监管委员会向所属企业派驻常驻监事。形成由委员会、中心、常驻监事组成的监管体系。经过考核考试、调聘结合,选拔录用25名监事员,并从在职的农场计财科、审计科科长中(包括少数素质高的副科长)调配7人担任组长,采用分片负责的办法,常驻13个农场和9个企事业单位。常驻监事履行财务监督;重大经济活动监控;对经营者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事前,事中监督;监督与服务有机结合等职责,以事前、事中监管为重点,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全面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实施有效地监管,并充分发挥其预防、纠错、补救、促进的作用。截至1999年,累计查阅企业凭证12286本、账户111470个、报表3094本,为企业挽回损失1369万元,提出并被采纳的监管建议2443条,对企业发生的378项经济事项进行了调查,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853项。在1998年度财务决算监管审核中,查出的问题所涉及资金6610.8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了不同的处理。
  三、分局机关农场机关改革
  1996年,按照总局党委的统一部署,原管理局机关进行了改革。经总局批准,管理局改为分局(分公司),定名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分局”(黑龙江农垦(集团)总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作为总局(总公司)的派出机构,行使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监管资产、建好班子、联接上下、管好社会等职能。内设机构由原38个减至10个;机关工作人员(含土地、工商、环保、交通)由原336人减少到146人,减少56.6%。部门领导全部由副局级领导兼任。超编的190人采取“退一批”(正常退休、提前退休、病退、辞退)、转事一批(由行政转为事业)、“充实企业一批”等办法,使他们各得其所。由于工作细致,对“退”的人员给予了优惠政策,改革很平稳。
  分局对农场机关改革力度较大,在人员编制上作了相应控制,原则上按大、中、小型农场分别控制在60、50、30人左右,农场副场级以上领导职数也相应控制在8、7、5人。在机构设置上提倡合署办公,保留印章和牌子,坚持政企分开、社企分开,建立起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的三权制衡管理体制。对超编富裕人员采取多分流少内退,多转岗少下岗的办法。到2000年全局13个农场内设机构数由原来的242个减少到166个,共精减分流人员447人,因精减机构和人员而直接减少费用开支495万元。
  四、事业单位改革
  省政府于1996年颁发了由省长签发的第11号令《黑龙江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于1997年4月召开机构编制会议,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分局召开相应会议,下发文件,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把登记与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把事业单位推向市场。一方面将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机构管理;将兼有部分职能的,将行政职能逐步划归行政部门;将不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逐步从事业单位划出,直接转为企业;对丧失工作职能、不适应发展需要的单位予以撤销。另一方面加快全额拨款向差额拨款、差额拨款向自收自支、自收自支向企业过渡。全局从5月开始全面进行此项改革,年底前全部结束,参加登记的事业单位共113个,其中按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30个,按事业非法人登记注册的单位29个,具有机关职能待定的单位34个,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10个,撤销的事业单位10个。2000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2000]9号文件,改革中成建制由事业转为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作了专门规定。文件规定,为了保证成建制事业转企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规定了五年过渡期(1999年7月1日~2003年7月1日),在此期间离退休人员,按企业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按过渡期内离退休年限,发给一定比例补贴的办法解决。
  由于农垦系统按省政府第11号令规定的施行时间(1996年9月1日起),于1997年开展并结束了此项工作。省厅在制发[2000]9号文件时,只考虑地方是1999年进行的,没有考虑到农垦系统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比地方早的实际,将过渡期定为从1999年7月1日算起。在地方,在此之前退的,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退休,之后退的按加发补贴的办法。而农垦事转企后1997年末到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既不能按事业标准退休,又不享受加发补贴。他们虽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