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规费征稽一、公路养路费征稽
代征养路费初始,没有单独设立机构,由各农场计财科负责征收管理。1993年7月,总局以黑垦编字[1993]29号文下发《关于成立垦区养路费征稽机构的通知》,按文件要求管局交通局组建。交通征费稽查科为正科级单位,编制6人,各农场交通科成立交通征费稽查所,为副科级单位,编制合计19人。管局以牡垦编字[1993]21号文件对机构和编制进行落实,并增设两个代办点,人员编制各1人。1994年设立小型拖拉机征费所,农场各设立1个,局直设立1个,与交通征费稽查科(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二、养路费的征收与管理
养路费征收实行计划管理,每年逐级下达征收计划,计划数基本上是按上缴额度的两倍下达,超额完成征收计划兑现超收奖。
1991年,全省农垦系统的公路养路费,由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委托农场总局交通局代征,实行全机台征费。省交通厅对农垦系统公路养路费实行减征政策,采取农场与当地市、县签订合同的办法,全部机动车辆总吨位核定应征额的35%交给所在市、县,65%留给农场总局,用于专用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1992~1997年,各农场交通科及局直所在市、县征费所签订《养路费代征合同书》,按月或季解缴,年终缴齐。合同的签订开始按黑政办函[1991123]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后期涉及提高征费标准,逐步改为按递增比例签订合同,一般按上年度解缴数递增5~7%,由征费单位直接上缴给市、县征费所。
1994年,小型拖拉机、摩托车等养路费划归地方征管。1996年大型拖拉机养路费的征收也划归地方征管,统称为地方养路费,由省公路局负责管理,征收单位上缴省公路局1%的管理费。
1998年,总局交通局下达计划时增加上缴指标,养路费上缴改为由农垦交通部门计划逐级上缴。
养路费征收情况表
(1989~2000年)
表3-165 单位;元
养路费的标准,运货车辆200元/吨、月,客车和其它车型折成吨位后按上述标准缴纳。
三、其它规费征收
其它规费包括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汽修管理费、燃油附加费和货运附加费。
历年规费征缴留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