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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况

第十九章 劳动安全

第一节 概况


牡丹江垦区的劳动安全工作,是根据196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和1980年农垦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及垦区的安全生产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和发展起来的。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矿山安全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和伤亡事故处理等。
  管局(分局)、农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局长、场长任安全委员会主任,是全局、全农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任常务副主任。其它副职任副主任,分管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委员由分局各职能处室、农场由各职能科室的领导担任。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处理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安全检查,进行安全培训,实施劳动保护监督,处理各类事故等。
  1986~1988年,安全办设在劳资处内,由劳资处的处长任安全办主任。1988年根据农垦编字[1987]25号文件《关于各管理局可相应成立劳动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管局成立了劳动安全监察局(与安全生产办公室合署办公),列入机关序列正处级部门。下设保护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矿山安全监察站。
           分(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沿革情况表
               (1986~2000年)
  表3-197



  续表3-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