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矿山安全监察
第五节 矿山安全监察
管局的矿山安全监察站是1992年根据农总发[1991]13号文件要求成立的,是隶属劳动安全监察局的新增机构,编制3人,正科级。按照黑政发[1991]11号、黑劳财联字[1993]12号及黑垦局文[1993]159号文件规定,列入行政机关编制。全总局共设总局、红兴隆局、牡丹江局3个站,其中总局、红兴隆局按文件列入行政机关编制,牡丹江管局列入事业编制,经费每年管局补贴7万元。
矿山安全监督站有七项监察职责和八项任务权限。1993年5月1日,国家颁布了《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则)》,省颁布了《矿山安全处罚条例》,这些法规的相继出台,对矿山安全监察人员所负的监督职责,以法规的形式给予确立。
矿山分煤矿和非煤两类,至1992年,全局共有煤矿167个,其中国有煤矿14个,集体和个体煤矿153个。非煤露天矿山78个,其中采石场43个,采砂场18个,采土场17个。煤年产量100余万吨,砂、石、土年产量27万立方米。从业人员9000人。
1986~1992年,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只限于煤矿的安全监察,由安全办和煤炭管理局(煤炭公司)共同管理。
矿山安全监察站自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效地减少和避免了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工作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对矿长、井长、场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发证,使其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按章操作。从而使全局所属矿山企业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使矿山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得到规范和落实。
二、严格执法,监督到位,认真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矿山企业多数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监察人员克服困难,定期对每个矿山企业、井口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隐患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排除,确保安全。
三、依法开展对乡镇煤矿的安全整顿工作。分局所属各矿虽对全局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小煤矿设备陈旧,开采简陋,乱采乱挖现象严重,资源回采率低,管理混乱,安全状况较差,伤亡事故频繁,直接影响全局矿山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1997年根据省、总局的统一部署,分局积极开展对小煤矿安全状况的治理整顿工作。由于矿主多数社会背景复杂,对分局的整顿要求置若立罔闻,我行我素。监察人员顶住各方压力,依法取缔无证小井18家,停产整顿43家,炸毁井口2家,转让脱离关系25家,收回、作废“安全条件合格证”“准建证”87个、爆炸物品使用证74个、工商营业执照13个。通过了省、总局整顿领导小组的验收。
四、认真做好“关井压产”工作。1999年分局根据国务院[1998]4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总局“关井压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开展了取缔、关闭、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的小煤井工作。自1998年12月28日起,到1999年5月20日止,经157个工作日,共出动各种车辆300余台次,对全局89处非法开采和布局不合理的小煤井进行关闭,其中推平填实井口54处,系统外接收19处,有16处井口提请法院判决。拆除地面房屋50处,拆除变压器7台,拉倒井架81个,并将89处小井的供电线路全部拆除,完成了“关井压产”任务。
1998年,根据分局关于“退出劣势经营领域,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产业”的总体部署,经过近两年对煤矿的整顿、改制,全局已无煤矿,矿山的安全监察工作已转移到非煤露天矿山上来。全局尚有非煤露天矿山73处,其中采石场42处,采砂场16处,采土场15处。采石场中全民的4个,集体和个体采石场38个;采砂场中全民的11个,个体的5个;采土场均为个体经营。经过近几年的治理整顿和规范管理,露天矿山企业基本走上了正规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