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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报酬

第三节 劳动报酬


一、档案工资增长情况
  (一)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是继1952年、1956年后的第三次工资改革。管局根据总局农总劳字[1986]13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首先调整偏低工资,凡原工资标准与对应通用机械级标准金额低的,一律调整到对应通用机械级,然后进行套改。
  2、确定不同企业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农场为中型企业,一类产业,工人执行五类工资区,第三种工资标准,干部执行第四种工资标准;局直企业为中型企业、二类产业,工人执行五类工资区,第四种工资标准,干部执行第五种工资标准;煤碳行业为中型企业,二类产业,执行五类工资区,干部、工人都执行第六种工资标准。
  3、套改升级。企业工人按调整偏低后现行工资额对应新标准就近上套,接近正级的套入正级,接近副级的套入副级,凡对应工人新标准五级副以下(含五级副)套改本等级的副级,增资额为0或1元以下,可高套到五级正。企业干部套改办法是:在调整偏低工资的基础上,如低于本职务最低等级线的可首先直接进入最低等级线,然后在最低与最高等级线之间的就近上套,在最高等级线以上的照发原工资。企业干部套改新工资标准十级副及其以下者,套改增资额为0或1元的可高套半级,套改后企业可根据包干结余再升一级。
  4、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企业中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中从事教育工作和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幼儿教育的人员,1985年随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改革,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资,一直延续至今。
  (二)调整工资区类别
  从1986年7月1日起,根据劳动部劳人薪[1986]99号《关于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黑龙江省劳动局联合下发文件,黑劳薪字[1996]133号《关于转发〈一九八六年调整部分工资区类别的通知〉的通知》,将1985年工资改革前的五类工资区提高到六类,全局所有企、事业单位均改为六类工资区,相应调整了工资标准金额。
  (三)1986年企业中部分人员人均1.8元升级
  根据劳人薪[1986]97号《关于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和黑企工改[1986]18号、黑劳薪字[1986]129号《关于转发劳人薪[1986]97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侧重解决工作多年、表现较好、工资较低的老职工和中青年骨干的工资问题。198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共分七个参加工作时间段,为其中表现较好、工资较低的老职工和青年骨干增加工资,平均增长率为30%。
  (四)企业职工浮动一级转为固定
  根据省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和黑垦局发[1990]65号文件《总局农场〈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3号和省政府黑政发[1990]21号文件〉》规定,允许在1989年企业工资普调之前,将农垦企业原来浮动的一级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五)一九八九年普调工资
  根据黑政发[1990]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省劳动局、计委、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从1989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普调一级工资。
  (六)一九九○普调半级工资
  1990年10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1990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黑龙江省企业职工普调半级工资。
  (七)粮价6元进标准工资
  从1991年5月1日起,原粮价补贴6元进企业职工标准工资。进入标准工资的6元补贴,职工退休时不折算。
  (八)改变工资序号
  从1991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原执行六类工资区第四种标准的改为执行第五种标准,原执行第五种标准的改为执行第六种标准;煤炭企业职工原执行第六种标准的改执行第七种工资标准。
  (九)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
  从1993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等级套入新标准,级号不变,工资额提高。平均每人增加一级工资。
  (十)人均50元工资增量
  从1994年1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发[1994]17号文件《关于增加企业工资总量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工资总额按人均50元核定,第一步:人均30元进入标准。第二步:根据工作表现、贡献大小,再分别增加半级、一级、一级半,最高升两级。
  (十一)正常考核固定升级
  对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国家、省和总局都允许实行正常考核固定升级制度,根据总局劳动局农总劳发[1992]17号文件精神,管局从1996年1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进行了正常考核固定升级。但必须在1993、1994、1995三年中有两年盈利的企业才可参加考核固定升级。
  (十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标准
  为了解决企业职工标准工资低而工资之外的各项补贴、津贴繁多的问题,省劳动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结构和参考标准的意见,总局下发了黑垦局文[1996]218号文件,从1997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作了调整,在企业职工的现行档案工资基础上加上100元,就近上套入新标准,即为调整后的工资标准。
  (十三)正常考核固定升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经建立了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增长完全脱钩,随着经济效益的不断增长,企业也要有正常增长工资机制,这就是正常考核固定升级。为了鼓励企业增效,职工钻研业务,提高生产技术素质,分局和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确定每2~3年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在经过认真培训、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凡1995、1996、1997三年中有两年以上盈利的企业可以进行考核固定升级。全局除极个别连续亏损的企业暂不进行外,其余都升了级,并从1998年1月1日执行。
  (十四)企业1999年调整工资标准
  根据中央12号文件和总局《关于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分局对各农场、局直各企业单位调整了工资标准,这次增资幅度控制在人均过四个级差范围内,增长额控制在人均120元范围内,凡1999年6月30日企业在册职工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在原标准工资上每人增加四个级差,然后再根据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高低分别增加半级到两级。
         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改革后历次调资情况表
                 (1985-2000年)
  表3-209



  续表3-209



  二、1986~2000年期间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分配方式
  国务院1988年8月下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下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企业在分配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全局95%以上的企业,实行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的办法,分配与企业的实际相联系,与经济效益挂钩,方式灵活多样。国家、省和总局劳动部门对职工历次调整的工资作为档案工资。
  企业搞活内部分配的方式有:
  (一)年薪制
  农场领导、机关科室、大企业领导和机关科室人员较普遍地采用了年薪制,基薪一般确定在:场处级主管领导2万元左右,副场处1.8万元左右,科长1.5万元左右,副科长1.2万元左右,科员0.8万元左右,办事员0.6万元左右。另有风险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按完成目标责任制情况增减。
  (二)计件工资
  凡是能单独核算的企业和工种普遍地采用计件工资特别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工业、副业、建筑业大多采用计件工资,农业机械行业的技术人员,也大多实行了计件工资。
  (三)含量工资
  煤炭、石油、商业等行业多采用含量工资。
  (四)结构工资
  (五)效益工资
  (六)基本工资加奖励
  三、企业在职人员享受的各项津贴补贴
  (一)1985~1996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的按月计发的津贴和补贴,1997年1月1日以后又取消的项目(离退休人员仍然继续保留)。
  1、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79年5月开始执行。
  2、物价补贴5元,1984年10月开始执行。
  3、肉价补贴3.5元。1992年3月开始执行。
  4、4种副食品价格补贴9元,1988年5月开始执行。
  5、煤电补贴6元,1990年11月开始执行。
  6、燃料价格补贴11元,1992年7月开始执行。
  7、电价补贴3元,1993年7月开始执行。
  8、粮价补贴5元,1992年4月开始执行。
  9、洗理费18元,199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1997年1月1日后,企业职工保留的按月计发的各项津贴、补贴;
  1、科技人员边远津贴,1993年11月之前,密山地区12元,虎林地区15元;从1993年12月1日起,密山地区变为25元,虎林地区28元。
  2、科技津贴,按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不同,金额不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执行黑垦局文[1993]392号文件,从1997年1月1日以后执行黑垦局文[1995]291号文件。
  3、地方林区津贴,按每个职工标准工资的15%计发。
  4、肉菜煤补贴7元,从199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5、书报费,副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8元;科级以下干部、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6元;工人(含以工代干人员)14元。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6、御寒津贴45元,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7、女职工卫生费2元,1989年12月开始执行。
  8、粮煤补贴,数额不一,从1966年8月开始执行。1966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及其家属享受,不增加,可以继续保留。
  (三)1985~2000年期间,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的按年计发的其它津贴、补贴:
  1、秋菜补贴,每个职工每年20元,从1983年开始执行。
  2、独生子女费每年30元,从1983年开始执行。
  3、防暑降温费,每年每个职工30元,从1993年开始执行。
  4、冬季取暖费,虎林地区每个职工每年80元,密山地区每个职工每年70元。
  四、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享受的各项津贴补贴
  (一)1985~1993年9月31日期间,享受的按月计发的津贴、补贴,1993年10月1日调整工资结构以后又取消的项目:
  1、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从1970年5月执行。
  2、物价补贴5元,从1984年10月执行。
  3、肉价补贴3.5元,从1992年3月执行。
  4、4种副食价格补贴9元,从1988年5月执行。
  5、煤电气价格补贴6元,1990年11月执行。
  6、粮油价格补贴6元,1991年4月执行。
  7、粮食价格补贴5元,1992年4月执行。
  8、燃料价格补贴11元,1992年7月执行。
  (二)1993年10月1日~2000年期间,继续享受的按月计发的各项津贴、补贴。
  1、科技人员边远津贴,密山地区25元,虎林地区28元。
  2、科技津贴,按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不同,金额不同。从1995年11月后,一律执行黑垦局文[1995]291号文件。
  3、地林区津贴,按每个事业单位的职工的职等(技等)与津贴两项之和的15%计发。
  4、肉菜煤补贴7元。
  5、书报费,副处级以下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8元;科级以下干部、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6元;工人(含以工代干)14元。
  6、洗理费15元。
  7、未纳入津贴,数额不一。副处级以上干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8.5元;科级以下干部、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6.5元;工人(含以工代干)14.5元。
  8、电价补贴3元,从1993年7月开始执行。
  9、御寒津贴45元,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0、女职工卫生费10元,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1、误餐费150元,从199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12、职务补贴,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正处级65元,副处级60元。正科级55元,副科级50元。科员级以下45元。
  13、职务补贴,从1999年1月1日执行,正处级100元,副处级90元,正科级80元,副科级70元,科员级以下60元。
  五、1998年1月1日调整后的企业岗位津贴标准
  (一)艰苦岗位津贴,每人每天标准
  1、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甲等6元,乙等4元,丙等3元,丁等2元。
  2、高温岗位津贴标准,每年5~9月份,甲等6元,乙等4元,丙等3元。其它月份,甲等4元,乙等3.5元,丙等2.5元。
  (二)夜班津贴,每人每班标准
  1、实行三班制的生产工人(含辅助生产工人)第二班(16点到24点)4元,第三班(零点到8点)6元。
  2、实行两大班制的生产工人(含辅助生产工人)的夜班津贴,第二班(16点到羿日6点)8元。
  3、为生产服务的后勤人员,实行三大班制的,第二班3元,第三班4元;实行两大班制的第二班5元。
  (三)技师岗位津贴标准
  取得技师资格,并被聘任在岗的工人技师每人每月40~60元,平均标准为5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90~110元,平均标准为100元。
  (四)重要管理岗位津贴
  对企业的技术、质检、安检、销售等重点岗位,设置岗位津贴,月标准在50~120元之间,各岗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