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监察及仲裁
第六节 劳动监察及仲裁
一、劳动监察
从1996年开始,每年开展两次劳动监察执法大检查,1996年5月重点检查了“三资”企业6户,私营企业7户,9月分局和农场、局直两级劳动部门分别检查了97户企业,查出违法用工25起,清退违法使用童工5人,查出拖欠职工工资39.5万元,清退违法缴纳风险抵押金15万元,并对两户违法严重的企业给予了警告批评和下达限期整改书。
1997年5月、9月,分别开展了两次劳动监察活动,抽查12个企业,对5个非法用工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
1998年和1999年,劳动局共有5人先后参加了省劳动厅组织的劳动监察人员上岗培训班,取得了省劳动厅颁发的劳动监察员上岗资格证。劳动就业局,各农场、局直单位的劳资科先后有29人获得总局颁发的劳动检查员上岗证书,经过培训后颁发的劳动监察员证和检查员证。
二、劳动争议仲裁
管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从1988年成立的。1996年建立了劳动仲裁庭,1998年3月被省仲裁委员会批准命名为首批省级标准化仲裁庭。有8名从事仲裁工作人员参加了省劳动厅举办的仲裁员培训班,并取得资格证书,有6人被聘为牡丹江农垦分局劳动仲裁庭仲裁员。截止2000年7月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8件,结案24件,结案率85.7%;开庭审理案件5次,全部结案。
全局成立了24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能力,引导企业和各级劳动调解委员会将大量的劳动争议和劳动信访化解在基层,减少上访和仲裁的人数和次数。从1990年以来,各级劳动调解委员会共调解劳动争议152起,及时处理来信来访493件次,涉及人员859人次,依法维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