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养老保险全局的养老保险是随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完善的。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
1、固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
按照省政府黑政发[1986]59号文件《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和总局黑垦局发[1988]10号文件《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行方案》的精神,管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就全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工资构成,按照“标准工资加各项补贴总额”进行摸底测算,制定方案。结果如下表:
全民企业职工退休工人工资构成摸底测算表
(1988年)
表3-216
离退休职工18932人,离退休费总额2105.2万元。离退休职工占固定职工的24.6%,离退休费总额为固定职工标准工资加各项补贴总额的22.7%。新老企业离退休职工分布很不平衡,56个国有企业退休费负担存在畸轻畸重的问题。按总局关于社会统筹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均衡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保障离退休职工生活,经反复测算,多比例论证,全管局社会统筹以全额计划、轧差收缴,双比例统筹模式进行。从1988~1997年,统筹标准比例为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5%~20%,按离退休费总额提取比例为63~83%,一并提取轧差收缴。
社会统筹提取比例表
(1988~2000年)
表3-217
全局统筹基金轧差缴纳计划表
(1988~1995年)
表3-218
1998年7月,黑垦局文[1998]114号文件《黑龙江垦区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暂行办法》和黑垦社险发[1998]1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总局范围内按工资总额一个基数、一个比例编制缴拨计划,并由总局社会保险委员会统一下达执行。从此,以分局为单位的社会统筹进入了以总局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2、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
1988年1月,总局印发黑垦局发[1988]16号文件《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缴纳办法(试行)》,管局就全局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及各项补贴构成进行调查摸底测算,制定方案。全局合同制工人共13670人,标准工资总额7011万元,各种补助总额5866万元,合计128775万元。规定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纳缴,个人按标准工资的3%缴纳。
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缴纳计划表
(1988~2000年)
表3-219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994年3月,省政府下发黑政发[1993]65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管局从1994年起实行全员合同制个人缴费。规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都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仍按其工资总额的15%缴纳。至此,职工养老保险开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1995年,国务院下发[1995]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总局为此颁发了《第二号令》,规定实行全员合同制的职工,由原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扩大到全民所有固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从1994年1月1日起,个人缴纳的养老金由个人工资总额的2%提高到3%。
(二)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后的养老保险
1995年3月,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全局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劳动法》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指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所有制、各类经济成份的用工单位,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打破职工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职工”,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1、个人缴费标准,从1995年此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个人缴费按不低于个人工资基数的3%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首先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约16%计入,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金和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部分。两项合并为缴费工资基数的11%,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企业划转计入的比例相应降低;另外还包括,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划转计入的部分。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在此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寿命按月计发。
(1)此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时,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此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3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增发比例
(计发的养老金账户储存额
(3)此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以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补发基本养老金。其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系数÷120
账户储存额
4、养老保险扩展
(1)养老金标准
1997年1月,总局下发《黑龙江省垦区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扩大养老保险统筹标准,实行由分局统筹向总局统筹过渡,到“九五”末期实现总局统筹。管局统筹调节金按工资总额的0.5%提取为总局级调剂金。按国家和总局的规定,从1997年1月起,个人缴纳养老金的比例由3%提高到4%。1999年1月又从4%提高到5%。
(2)养老保险统筹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现实行计划差额收缴的模式,2000年后,垦区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一律取消差额收缴、企业自提自发的制度,实现全额收缴、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计划,直接从企业收缴养老保险费,委托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养老金。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截止1990年5月末,在册集体职工总人数12113人,其中男职工人数4131人,占总数的34.1%,女职工7982人,占总数的65.9%。工资总额1260.1万元。20~29岁的人数2227人,占18.3%,30~39岁的7144人,占59%,40~49岁的1432人,占11.8%。平均年龄34岁,其中女职工平均年龄35岁,到正常退休年龄还要工作15年,15年后全局集体职工进入退休的高峰期。
1、集体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试点
1991年1月,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八五六农场、八五七农场、庆丰农场三场进行。三场的集体企业职工共3524人,其年龄结构、工资总额、企业经济状况、职工福利待遇和分布行业差异很大。鉴于此种情况,各试点农场制定出适合本场情况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呈报管局批复后付诸实施。此次试点,是总局社会保险公司指导推行的“六位一体”社会保险统筹试点方案为管局试点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试点实施方案中的统筹范围、项目、征集比例,统筹方法与步骤提供了经验。
三场试点工作,是以农场为单位开展,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和以企业、个人、国家三方承担的原则进行。三场各自征集的办法如下:
八五六农场为单比例统筹和个人缴费办法;
八五七农场为企业按年每人暂定120元和个人缴费办法;
庆丰农场是双比例统筹和个人缴费办法。
在三场试点过程中,总局社会保险公司领导多次来局指导,并于同年12月在八五六农场召开“黑龙江垦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研讨会”,并将三场的试点经验向全垦区推广。
三场均由劳资科负责管理,计财科开设基金账户,负责养老金管理。三场收缴养老保险费190.3万元,拨付退休职工96名退休费15.3万元,专储170万元。继三场之后,八五一一、八五四农场也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
集体职工养老金个人缴费,由原按标准工资3%缴纳,调整到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
2、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全管局推行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994年8月,管局下发牡垦局文[1994]44号文件《关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管局社会保险局制定并下发了实施细则,在管局范围内推行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农场为单位,局直以处级单位为单位,各单位社会保险分局在银行开设“集体职工养老基金专户”,社保分局负责核定管理,开展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养老金收缴全管局实行统一标准,集体企业和集体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从1994年1月1日起,企业按集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集体企业参保职工5816人。对在此之前的有关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参加养老保险的集体职工,从劳动部门批准录用之日起,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补交,企业从1986年10月1日起按集体职工工资总额的15%补交,企业和个人均补缴到1993年末,全局共收缴1338万元。
(2)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混岗的集体职工的养老金,也按其工资总额的15%由所在的全民企业补交。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企业工作的集体职工,其养老金按其工资总额的15%由所在的集体企业补交。
(3)1993年前计财科已收缴的集体职工的养老金,分期分批转入银行“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及时转入定期存款,并建立会计科目设置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实行财务系统管理。
管理服务费,坚持“收支两条线”和“先提后用”的原则。
3、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设立个人账户,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卡片,实行规范管理。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基本养老保险
1995年3月,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展。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及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可按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个人按20%缴费,其中4%进入社会统筹,16%进入个人账户。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按照《会计法》建立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制度。
1988年4月,管局成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上级要求,在银行开设统筹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和管理费账户。按照保险业务科目,设置了总账、分户账、明细账及管理费等科目。各分场分公司也相继在银行开设账户,设定相应的会计账户。1991年按照省保险系统的要求对财务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总局社会保险局下发了保险会计科目设置表及科目设置说明。管局社会保险局将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基金的收缴
1988年11月,管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与密山县农业银行联合签发了“统筹基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代为扣缴业务及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文件。以后又相继与宝清县、虎林县、鸡东县、海林县、宁安县农业银行联合签发了由银行代为扣缴“三项基金”文件。
1994年8月,又与连珠山建行签发了由建行代为扣缴“三项基金”的文件。
1996年,分局制定了《收缴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方案》以牡垦局发[1996]8号文件下发。分局还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收缴领导小组。
组 长:王德胜
副组长:贾强国 辛德仁 张洪楼
成 员:李绍民 于国良 林沛霖 姜刿春
办公室主任李绍民、副主任林沛霖。
1999年5月,分局召开“两个确保”的专项工作会议,分局与各单位主要领导签订了责任状,把基金的收缴和养老金的发放纳入各级主要领导的工作目标,并实行“一票否决”。
(三)养老基金缴拨
养老基金收缴与拨付
1988~2000年,全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个体工商户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64307人,养老金收缴1008059315元,完成总局计划数的100%,拨付离退休费961842470元,完成应拨付计划95.42%,其中: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拨付离退休费总额1757万元,完成应直接拨付计划的100%;养老基金专储46216845元,完成总局计划的100%。
(四)养老金的社会发放
按照总局[1995]2号令精神,对全局国有企业自1995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符合牡垦局文[1995]76号文件《关于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计发退休费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纳入社会保险机构并直接拨付到银行或邮局储蓄所,由银行或储蓄所按月足额发放。全局设立养老金社会发放点26处,其中,由银行代发的代办单位24处,由邮局储蓄所代发单位2处。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离退休费的单位31个。全局发放离退休费人数30328人,其中:委托银行发放人数17902人。占59%;委托邮局发放人数969人,占3.2%;社会保险直接发放人数10978人,占36.2;企业发放人数479人,占1.6%。
历年养老金缴拨情况表
(1988~2000年)
表3-220 单位:元
续表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