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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节 基本医疗保险


全分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以农场为单位进行医疗保险金的社会统筹。
  1997年1月,八五四农场率先进行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为全局提供了宝贵经验。为加快医疗改革步伐,分局认真贯彻国发[1998]4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省、总局的相关文件(黑政发[1999]57号文件和黑垦局文[1999]124号文件)。截至2000年6月,全局已有12个农场、虎林电厂、分局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参保人数95453人,已参保人数76532人,占79.97%。已参保人数中,在职职工44113人,退休人员26475人,供养直系亲属5493人,其它人员451人。工资总额349283599元,其中: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46332745元,退休费总额91950845元。
  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1999年底收缴医疗保险费3150.3万元,其中:企业缴纳2554万元、职工个人缴纳530.3万元,其他人员缴纳27.7万元。医疗保险金支出738.1万元,其中:在职职工支出382.1万元、退休人员323.4万元、供养直系亲属支出10.1万元;1999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584万元,滚存结余1620万元;社会统筹当年结余145万元,滚存结余484万元。2000年参保人数81115人,收缴基金3267.6万元,医疗保险费支出2857.8万元,年度收支结余409.8万元。
  职工就医办法。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变了延续50多年国家、企业包销职工医疗费的办法,实行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合理确定职工负担,保障基本医疗,兼顾特殊医疗。医疗费用支付,有按照个人账户个人自付段、限额支付段、统筹互济互付段顺序支付的三段式方式,也有采取门诊和住院分开支付的方式。职工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制度,每个职工发放一个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处方本,职工持证到就近定点医院治病,定点医院按照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有关具体规定进行治疗和收费,社会保险部门负责监督审核支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