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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生育保险

第六节 生育保险


1998年1月,为贯彻《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在八五五、庆丰、兴凯湖、八五四等4个农场,进行生育保险试点工作,拟在全局实现以企业为单位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各场社会保险分局对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筹集、统一管理,逐步过渡到以分局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到2000年参加生育保险为3个农场,参保人数25365人,生育保险基金缴纳比例为0.8%,计划收缴900528元,实际收缴900528元,生育费支出227148元,年度收支结余673380元,累计结余总额1227215元。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主要内容。
  1、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社保分局在银行开设“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由社保分局负责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
  (2)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由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0.6%~1%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1)用于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23岁零9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90天的基础上增加9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由医院出据证明给予15天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
  (2)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的500元,难产的800元,剖腹产的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5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超过以上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