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况
第二十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节 概况
1991年12月,经总局编制委员会批准,牡丹江管理局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肩负起全局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10年来,先后参加国家、总局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了摸清家底、土地估价入账、资源性资产统计等工作。管局还进行了资产清查的试点工作,对试点农场的实力和发展作出了评估。管局国有资产局对全局所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制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并逐年进行考核,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局还完成了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金的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局按国家赋予的职责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在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活动中,坚持资产评估,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管理局是管局辖区内国有资产的代表,行使国家和总局赋予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国家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具体职责包括:贯彻国家、省、总局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拟定管局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监督执行;组织对全局国有资产现状和变动的调查、统计和登记管理,监督其保值增值;依法界定产权,并实施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参与投资分配,对投资经营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稽查和监督;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经营、使用和配置,组织其价值的评估和确认,对其运用情况实施检查,促进其实现保值和增值;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国营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项工作,并参与决定其税后利润分配和合资企业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分配;在授权范围内,参与审批管局所属单位承包、租赁、合资、参股和兼并、拍卖、破产清产的处理,提高其利用率;指导全局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1991年12月,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是隶属财务处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
局长由财务处处长辛德仁兼任
副局长谷晓峰(1992~1995.2)
副局长于国良(1995.2~1996.4)
根据省委1995年第20号文件精神,1996年4月,分局机关进行改革,分局机关实行“九部一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变成“九部一办”中的国有资产监管部,人员编制4人,内设国有资产管理局、项目办、招商局等单位。国有资产监管部部长由分局副局长辛德仁担任,谷晓峰任副部长兼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