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执法检查
第三节 执法检查
一、总局组织的国有资产管理执法检查
1996年11月,根据黑垦局文[1996]186号文件精神,总局统一安排并委托红兴隆分局对牡丹江分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执法工作检查,主要目的是加强垦区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增强执法意识,规范各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中介组织社会监督的功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11月25日至12月5日,检查小组抽查了全部13个农场和15个局直企事业单位,抽查面达75%,共查出违规事项12项,其中:整体漏评2项,资产总额193万元;单项漏评8项,账面价值2560万元,评估值4102万元。
1997年10月,按照黑垦局文[1997]199号文件精神和总局安排,并委托宝泉岭分局对牡丹江分局进行执法检查。从10月21~30日,执法检查小组共抽查了13个农场和13个局直企事业单位,抽查面为73.5%。检查出违规事项10项,其中:单项漏评8项,账面价值1727万元,评估值3721万元;整体评估漏评2项,资产总额3850万元。
通过检查反映出牡丹江分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部分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工缺乏应有的国有资产管理执法、守法意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需要加强等问题。
二、分局组织国有资产执法检查
1999年,根据总局黑垦局办文[1999]41号《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经常性执法检查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总局对执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对全局范围内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目的,一是为了规范评估管理,强化法制化管理,使国有资产评估工作走上法制轨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禁私自处理国有资产;二是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严禁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私自立项,擅自委托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书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确认,该项经济业务无效;三是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此次检查到10月25日自查全部结束,自查面达100%,违规户10家。1、单项漏评206台件,原值1227万元,净值565万元,其中:车辆4项,原值874万元,净值430万元;房屋80栋,原值303万元,净值125万元。2、整体漏评一户,是事业单位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总额3839万元。上述单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补办了评估手续,从而减少了国有资产流失。
各单位自查结束后,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了抽查,抽查面30%。分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小组,共抽查了兴凯湖、云山、八五八、八五一一、八五四等5个农场和局直4个单位。通过抽查,发现各单位基本上能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年检工作。但也存在对账外资产没有账内资产管理严格,评估工作不够及时等问题。另外,在产权变更、撤销等方面办理也不及时。执法检查小组针对各单位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