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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节 资产评估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在资产流动、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中流失,国务院于1991年11月16日颁布了国务院总理91号令,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经营,与外企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企业,企业清算以及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它情形,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为此,总局于1993年8月成立了评估中心。1993年管局以牡垦编字[1993]20号文,批准成立黑龙江农垦牡丹江资产评估所隶属管局计委,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是总局资产评估中心的派出机构,编制3人,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
  1994年3月,总局评估中心行文,批准成立管局资产评估所。同月农垦牡丹江资产评估所成立,工作人员两名,与三江会计事务所合署办公开始执业。
  1996年5月1日,资产评估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归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领导,独立开展评估业务,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1997年12月5日,按上级要求,资产评估所更名为黑龙江农垦资产评估事务所第四分所。
  1998年,财政部财管字[1998]127号文件规定评估机构与挂靠行政单位脱钩。从1991年1月起,农垦资产评估事务所按股份制运行,并按规定上交税费和行业会费。
  2000年,改制为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册评估师7人。从此原农垦资产评估事务所完成脱钩改制,黑龙江农垦资产评估事务所第四分所改制后为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
  从1994年至1999年单项评估370项,整体评估132项,评估前账面价值原值176606万元,净值153908万元,评估后账面价值原值213783万元,净值166043万元。评估对象包括财产出售、转制、委托经营、抵押等。
  1994年,资产评估完成单项评估21项,评估价值257万元,比账面价值增值21万元,多以事业单位出售财产为主。
  1995年,评估工作已形成有比较标准、完整的基础资料。共完成单项评估41项,评估价值316万元,增值4万元。
  1996年,全年完成单项、整体评估51项,评估价值18662万元,其中财产转让39项、改制7项、委托经营5项。
  1997年,评估所在各项产权变动经济活动中,积极为改革服务,共完成评估项目184项,评估价值105159万元。评估项目中:财产认证1项、改制3项、财产出售79项、委托经营98项、破产清算3项。
  1998年,评估所在信息资料搜集、积累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实现了信息网络化、核算电算化。评估报告规范完整。年度完成单项评估95次,评估价值15242万元;整体评估21项,评估价值15928万元。
  1999年,在为垦区改革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其它经济行为如私企注册、法院仲裁提供资产评估服务,业务内容多、复杂、涉及面广。评估对象包括财产抵押、私企资产认证、财产补偿、事转企等经济行为。全年完成评估项目89项,评估价值10475万元,其中私企资产认证补项,抵押2项,财产出售69项、整体改制5项。
  评估所于1995年、1997年、1998年先后获总局资产评估工作标兵单位称号。
             评估所完成评估项目统计表
               (1994~1999年)
  表3-286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