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管理干部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干部“能上能下”原则和“管少、管好、管活”原则,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干部人事法规的贯彻执行。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按照总局的部署,干部管理实行下管一级,除农场主要领导仍由总局任免外,管局可直接任免农场副职和机关处级干部,同时下放了农场科级干部任免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干部人事制度面临许多新问题,改革过去旧的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灵活高效的干部任用机制已是当务之急。牡丹江垦区,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了一整套选人用人的新机制,在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实行了干部的聘任制、聘用制、招聘制、任期制、试用制等多种形式,使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对于一些严重亏损企业采取“先定标,后定人,高抵押,重奖惩”的办法,已打破了干部、工人界限。为使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向广度、深度发展,促其转变职能,健全和完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干部管理和选拔任用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坚持了干部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政治品德表现放在首位,避免了过去片面强调“唯才是举”、“唯能是用”,忽略政治素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造成掠夺性经营而使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利益受到很大危害的现象。强化了干部考察制度,准确评价干部政绩,严格奖罚,解决负盈不负亏、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坚持优中选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民主评议、民主推荐,建立选人用人责任制。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坚持调整不称职的干部,不搞易地做官。
在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实现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工作中,根据省委、总局党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垦区实际,局党委先后制定了《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转换干部管理机制暂行办法》、《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认真加强管局机关及附属企事业单位科以下干部管理的通知》、《局场领导干部、机关干部下基层和参加劳动的几项规定》以及干部廉政建设的规定等文件。使全局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门的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行为有规可依、依法行政。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们的思想作风建设,使干部管理部门管理干部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干部岗位设置和领导职数
凡列入局机关行政编制和事业单位编制的干部岗位设置,由分局(管局)、处级事业单位党委组织部(人事)依据总局编委关于机构设置文件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制定干部职务名称表。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审定,严格按照职务名称表规定的名称配备干部,做到职级一致。属于企业单位的干部岗位,由农场、处级企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依据企业法、上级有关规定和编制文件,制定干部职务名称表,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审定,严格按照职务名称表规定的名称配备干部,做到职级一致。
对于领导职数一直坚持审批制度。分局(管局)机关处级及直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报总局审批,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科以下干部职数由分局核定。农场领导职数由总局审批,其余副处级以上企业领导职数由分局(管局)核定。农场和处级企业的科以下单位领导职数由农场、处级企业领导班子按有关规定审定,确需增加职数的报分局(管局)审批。
局机关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1~2人配备。原则上5人以下的部(局、处)设1名部(局、处)长或副部(局、处)长;6~10人的部门设正副职各1人;15人以上的部门设正副职3人。
局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一般按4~5人配备。科级领导职数配备比例,原则上5人以下设1职,6~11人的设2职,12人以上设3职。
农场领导职数,按大中型场9~10职配备,小型场6~7职配备。农场科级职数配备比例不高于1∶2。
局直处级企业领导职数按5~7人配备,副处级企业领导职数按4~5人配备。
实行领导职数同职务工资挂钩,擅自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予兑现职务工资。
二、干部任免
坚持按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制度。
1、实行场(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企事业单位,政工干部的任免程序,先由组织(政工)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名,然后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交主管领导研究确定后,列为入选对象,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形成考察材料,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由党委下发任职文件。
实行场(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企事业单位中层行政干部(包括生产队行政主管干部)的任免程序,在编制职数内,由场长(经理、行政首长)提名或党委推荐,由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场长(经理、行政首长)书记汇报,确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然后召开有党政领导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一般行政干部的任免,由场长(经理、行政首长)提名,人事科考核,征求党委意见后,召开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决定。
2、未实行场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大中专学校的行政和政工干部的任免,一律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即由组织(政工)部门在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行政干部也可由行政主管领导提名,经党政主管研究后,确定入选对象,党委会以表决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任免决议。
3、招标聘任企业经营者,由主管部门负责以适当形式公开招标办法,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中标人并按干部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签订经营合同和合同公证,发给聘书,办理聘任手续。
4、局机关附属企事业单位的干部任免,一律报局党委组织部审批。
除此,在干部任免上还建立了干部回避、交流制度,选拔任用干部审查制度,备案监督制度和干部考察、任用责任制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5年,局党委总结制定了“实施能人战略,为翻两番奔小康提供人才保证”的措施。把实施能人战略,作为一件根本大事来抓。1996年,全局16个企业实行“委托经营”,企业主要领导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用,同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增加企业干部使用自主权,各单位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的使用,均由这些单位(农场、局直单位)主管领导实行聘任制,局党委组织部实行备案管理。
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调整领导班子,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做好储备,全面准确地掌握后备干部队伍情况,1995年管局党委成立了考察后备干部领导小组,抽调部处级领导和科级干部14人,组成6个考察组分片实施,先后对全局31个场(处)级单位党政班子的后备干部进行了考察认定。在考察认定的235名场(处)级后备干部中,近期成熟82人,占后备干部总数的35%,考察认定场(处)级党政“一把手”领导干部47人,近期成熟19人。后备干部中有女干部20人,占8.5%;非党干部18人,占7.7%;少数民族干部9人,占3.8%。后备干部平均年龄39岁,其中35岁以下年轻干部76人,占32.3%。后备干部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159人,占67.5%。农学农机等大农业专业占25.2%,工业专业占8.5%,经营流通占22.8%,党政占24%,其它占19.5%。后备干部队伍素质通过学习培训、交叉任职、岗位轮换、挂职锻炼、干部交流等措施,使求新务实的意识,外向型经济水平,领导技术工程的能力均有明显提高。在人才储备上,坚持从队级抓起,场、科、队三级同时储备的原则,到1995年底,全局已建立起一支近3000人的三级后备干部队伍。
基层生产队队长的任用,1994年以前都是由农场任免,从1995年开始,着力推行民主选举生产队长工作,在初步试点的基础上,1996年扩大试点,1997年局党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下发了牡垦办发[1997]30号文件《关于民主选举生产队长工作方案》,在全局13个农场全面推行,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农场年终考核目标。到1997年底,全局307个独立核算农业生产队中,有168个进行了民主选举,由职工群众选出生产队长161人,占全局生产队总数的52.4%。到1999年底民主选举生产队长的工作已达到90%。
三、干部调配
干部的调配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做到知人善任,才尽其用,调配得当,不搞任人唯亲和人情调配;坚持按机构编制数和干部队伍结构调剂余缺;坚持干部调配的合理流向,重点保证领导班子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科研、生产第一线的需要;坚持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外流。
干部调配坚持严格审批。在局内调动副处级以上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往局机关及连珠山、密山、裴德、虎林四个区域调入干部、都得报局党委审批,要求调出牡丹江垦区的副处级以上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也要报局里审批;农场场长、书记,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干部要求调出需上报总局审批。
四、干部工资福利
干部个人工资、津贴、补助、丧葬抚恤等,除专门有明文规定以外,原则上根据劳动人事政策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手续。
企业干部3%晋级奖励严格按照总局、分局(管局)有关文件执行。对实行场(厂)长负责制的单位,正场(厂)级干部任期3年内不予晋级奖励,待任期届满后,再予以考虑。副场(厂)级干部在任期3年内贡献大、成绩突出的可进行浮动晋级奖励,待任期届满后,再确定固定或撤销。场处级干部晋级奖励面每年最多不超过在职场处级干部总数的1/4。干部和工人晋级奖励指标分开执行。晋级奖励方案和场(厂)级干部晋级奖励名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党委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严格按总局、分局(管局)文件规定执行。
五、聘任干部
凡没有取得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已经场处级以上企事业单位(不含局机关)党委任职并履行任期手续的,或已经实行场(厂、院、校、所)长负责制的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按规定程序聘任的;或已按国家规定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或符合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列入聘任对象。机关附属企事业单位聘任干部报分局(管局)审批。聘任干部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以调入方认定的原则,如本人愿意,也可解聘干部职务按工人调动。聘用干部的工资待遇,按总局文件规定,本着“干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解聘回原岗位”的原则。凡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或企业单位在岗任聘期间的,或符合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均执行干部工资标准,享受干部福利待遇。
六、吸收录用干部情况
1986年12月,从以工代干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761人。
1988年4月,从以工代干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68人。
1989年12月,从以工代干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161人。
1991年,从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中吸收录用干部17人。
1992年,从优秀以工代干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44人。
从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中吸收录用干部2人。
1993年,从垦区武装部以工代干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15人。
从垦区公安局以工代警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273人。
1996年,从以工代教人员中吸收录用公办教师232人。
1997年,从以工代教人员中吸收录用公办教师142人。
从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中吸收录用干部10人。
1999年,从非在职大中专毕业生中吸收录用干部2人。
从以工代教人员中吸收录用公办教师149人。
垦区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录用警察(公务员)375人。
七、大中专毕业生安置
1986~2000年15年期间,每年都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牡丹江垦区各单位,而且人数逐年增加,已从1986年的138人,增加到1999年的400多人。到2000年底,分配到全垦区大中专生已达3208人。
统招统分大中专毕业生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