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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宗教管理

第四节 宗教管理


牡丹江垦区宗教管理主要由局党委统战部负责。为加强宗教事务工作,后来又成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局宗教事务局。
  1986~2000年间,垦区信教人员呈明显增加势头。1985年以前,全垦区只有2名信教人员,绝大多数农场、局直单位没有信教人员。后来,通过外来传教人员介入和农垦人外出“引进”;基督教、天主教已传入大部分农场和局直部分单位。1987年庆丰农场十四队一名退休工人去外地探亲时,在其亲友家接受了基督教传教,回农场后在其所在单位开展传教活动,3年内共发展教徒31人。1988、1989年外来传教人员在该场十队、砖厂传教,两年中十队有基督教徒16人,砖厂有基督教徒17人。全局其它农场基本上都是通过这两种情况发展信教活动的。到1992年全局宗教信教人员达到150人。1993年信教人员达267人,其中基督教261人,天主教5人,佛教1人。这些人中,男性46人,女性221人,他们的活动方式:在自己家活动的165人,在家庭集会点活动的102人。这些信教人员中大多是家属和退休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到1994年全局宗教信教人员277人,分布在8个农场和2个局直单位。到1995年宗教信教人员达521人,分布在全局9个农场和2个局直单位。到2000年底,全局有各类信教人员671人,其中信奉基督教619人,信奉佛教11人,信奉天主教30人,信奉伊斯兰教11人。信教人员中,家属267人,占信教人员总数的40%,退休职工174人,占信教人员总数的26%,外来个体户35人,占信教人员总数的5%,在职人员195人,占信教人员总数的29%;年龄在30岁以下的68人,31岁至45岁的186人,46岁至60岁的251人,61岁以上的166人。这些信教人员,有75%的人参加各自组成的不规范的没有经批准的家庭聚会点活动,有20%的人参加附近县市的宗教场所活动,有5%的人在自己家活动(主要是天主教徒)。这些信教人员已分布到全局13个农场和5个局直单位。1998年按总局黑垦办文[1998]29号文件《关于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理登记方案》的通知精神,局党委统战部、局宗教事务局于7~9月在全局开展了宗教整顿登记工作,制定印发了牡垦办发[1998]22号文件关于《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整顿登记实施方案》。有信教群众的13个农场、5个局直单位也相继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整顿登记方案或措施。局和所属宗教场所整顿单位都成立了宗教活动场所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全局派出19名宗教工作干部参加总局举办的宗教干部培训班,学习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各单位在进行宗教活动场所整顿登记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和《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依法进行整顿、登记工作。在全局各单位的34个活动点中,有两个点符合条件和要求,呈报办理了审批证件,正式批准为宗教活动场所(即海林农场1个,兴凯湖机械厂1个),取缔了不符合条件的活动点32个。驱逐了3起4人非法外来传教人员。对“地下”基督教徒的活动,进行了严肃地批评教育,并与当地党政组织采取了监视措施。通过对全局宗教活动场所的整顿,依法保护了正当的宗教活动,使全局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对于批准的两个宗教活动场所,选送4名信教人员参加总局举办的宗教人员培训班,2000年又选派两名基督教徒参加总局统战部举办的基督教第一期义工培训班。同时,按照总局要求对垦区内宗教、民族矛盾纠纷进行了调查,全局各单位进行了认真排查,没发现因宗教问题引发矛盾的问题,只接待了3名基督教徒来信反映有关问题,并及时妥善处理。全局本着政治上团结,信仰上尊重的原则,积极引导信教人员为本单位、为社会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