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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改革

第二节 检察改革


(一)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1988年5月,根据省委办公厅黑办发[1997]15号《关于市(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和黑检农[1996]41号《关于在垦区检察机关干部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化组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征得分局党委同意后,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建院以来的第一次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省委和总局政法委的要求,从贯彻执行“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及“依法建院、从严治检、强化素质”的实际需要出发,努力创造“功者奖、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违者罚“的竞争氛围,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调动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
  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牡丹江垦区人民检察院改革后的内设机构为8个,即:审查批捕科(含监所检察部门)、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含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科、办公室(含法律政策研究、技术部门)、政工科(含纪检监察部门)。
  根据现有编制,设院领导1正2副,科室人员:审查批捕科2人,审查起诉科2人,反贪污贿赂局3人;法纪检察科1人,控告申诉检察科1人,民事行政检察科1人,办公室2人,政工科1人。
  根据黑检农[1998]14号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了“双向选择,竞聘上岗”工作。
  通过开展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焕发了干警的工作热情,充分调动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干警的竞争意识。
  (二)实行检务公开
  为了破除检察工作的神秘感,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开始进行检务“十公开”活动。
  检务公开的内容是:1、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2、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3、依法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4、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5、检察人员办案纪律;6、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7、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8、证人的权利和义务;9、举报须知;10、申诉须知。
  1999年6月,开展监所检务公开,将检务公开的内容和驻所检察室的工作职权、任务和监督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方法向在押人犯公开,接受他们的监督,并向看守所干警和在押人犯上法制课,收到较好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检察官等级实施办法》,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首次进行了检察官等级评定,根据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的审核共有28人(含驻场检察室)符合检察官等级评定的条件,经牡丹江分局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检察官等级评定的管理权限,于1999年2月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分别上报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和农垦区检察分院。1999年12月,经黑龙江人民检察院批准:孔庆国检察长被评为三级高级检察官,曹志勇等11人被评为四级高级检察官,郭景莲等8人被评为一级检察官,宋文等4人被评为二级检察官,马玉清被评为三级检察官,黄起彪被评为四级检察官,王立实等2人被评为五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