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济检察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承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对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立案侦查。
检察院刚组建时,称为经济科,与其职责和任务不太适应,1990年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1998年7月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成立反贪局后,为了加强规范化建设,1998年7月实行持证办案和挂牌办公制度,办案过程中实行告知制度,既告诉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在侦查阶段中的权利和义务,既体现反贪工作的特点,又防止办案神秘化,同时实行案件质量管理责任制。1999年2月反贪局实行宣誓上岗制度,为保证反贪人员忠实履行誓言,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规定的“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九条卡死”,层层签订执法责任状。
1985~2000年,共立案查处113件,14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85.59万元。1986年12月11日,商业局党委报案称:农化公司业务主任曾晓燕有贪污和行贿行为。13日受理此案,15日立案侦查,成立了由管局党委书记镇同宁为组长,副书记杨喻晓、纪委书记张捷、检察长于大同为副组长的指挥部,下设查账组、调查组、预审组。管局党委两次召开扩大会议,听取案件查证的汇报,镇同宁书记多次个别询问进展情况,及时下达指示,管局为侦破此案拨出专案经费,于大同检察长和宋祥义副检察长分别带领办案人员三上北京调查取证,及时向广东、湖南、深圳等省市发函请当地检察机关协查以争取时间,终于查明曾晓燕作案101起,贪污人民币23万多元,受贿2000元,行贿4000元的犯罪事实,此案是当时全省第二大贪污案。为侦破此案,共行程2万多公里,调查190人次,获取证言455份,提审被告70多次,制作讯问笔录近5万字,全案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不超法定时限。曾晓燕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侦破后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1996年9月,成功侦破了八五一一农场邱云亮、王风蓉共同贪污33万多元人民币的特大贪污案,是建院以来侦破贪污数额最大的犯罪案件。1997年6月,侦破了张忠明巨额挪用公款案,协助农垦检察分院侦破了原牡丹江农垦公安局政委史春林受贿案。
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统计表
(1985~2000年)
表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