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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民事行政检察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1986~2000年,共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3件36人,受案18件、立案10件,抗诉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