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审判第一节 概况一、机构沿革
自1983年8月1日牡丹江农垦法院正式办案开始,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所辖农场(宁安、海林除外)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八一农垦大学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全部由牡丹江农垦法院审理。宁安、海林两个农场所设置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理,编制、装备、经费由牡丹江农管局管理。
1989年1月10日,省公安厅、省编委、省教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四部委(88)公发9号文件精神,下发了(89)黑公政字3号文件,决定将八一农垦大学的刑事、民事、治安等案件全部移交当地公检法管辖。3月20日,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交由密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1990年2月21日,龙头人民法庭撤销,原龙头农场所发生的各类案件,划归八五一一人民法庭管辖。
1996年1月,根据省委决定,虎林区域经济一体化试点正式运行,原牡丹江农垦法院所辖的八五○、八五六、八五八、庆丰、云山等5个人民法庭所管辖的案件划归虎林县人民法院管辖;八五四、迎春两个人民法庭所辖案件归迎春林区基层法院管辖。
虎林地区7个人民法庭划归虎林、迎春林业法院管辖后,大体形成三种模式:
1、八五○、八五六、云山、庆丰四个人民法庭是基本模式,即审判干部由虎林市人大重新任命法职,审判业务归虎林市人民法院管辖,法庭管辖范围由原农场扩大到邻近乡村;经费由所在农场按照1994年年底标准划拨给虎林市财政,市财政再拨给市法院。并以此为标准,自1997年开始,每年递补递减10%。法庭法警占农垦法院编制,警官证的办理、警衔晋升均由农垦法院负责。
2、八五八人民法庭属社区模式,审判业务归虎林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审判人员法职任免、公务员考核、编制、经费等仍归牡丹江农垦法院管辖,法庭干警工作证也由牡丹江农垦法院发放。
3、八五四、迎春两个人民法庭是第三种模式,即法庭审判业务及人、财、物全部并入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拟新组建为迎春地区人民法院,但这一方案未被最高人民法院承认,八五四农场、迎春机械厂的案件由迎春林区基层法院管辖。
1998年7月1日,根据省委决定,虎林区域经济一体化试点结束,分别划归虎林人民法院和迎春林区基层法院管辖的7个人民法庭所辖案件重新划归牡丹江农垦法院管辖。
1999年9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高法[1999]97号文件规定,宁安、海林两个人民法庭划归牡丹江农垦法院管辖。
二、机构设置及编制
牡丹江农垦法院设一名院长、一名副院长,院长任万吉,副院长周铁战。
1991年3月3日,院长任万吉因病去世,副院长周铁战代理院长职务。
1991年10月4日,李万凤任院长、院党组书记。
1992年5月,孔庆国就任牡丹江农垦法院副院长,院领导职数形成一正两副。
1996年8月,孔庆国调出,1997年2月,包彦任副院长。
牡丹江农垦法院内设机构原为四庭一室一科,即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办公室和司法科。
1989年4月13日,根据牡垦编字(89)4号文件,设行政庭,负责辖区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1989年5月24日,根据农总办函字(89)6号文件,设执行庭,负责执行工作。
1990年4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组织部,省编委[1990]60号《关于建立健全法院政工机构和干部配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工科改为政工处,主任配副院级干部。
1998年4月,根据省高院审判方式改革关于“立审、审监、审执分开”的要求,设立审判监督庭和告诉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审判监督工作和原刑二庭负责的刑事申诉、减刑假释等工作。告诉立案庭,负责全院信访接待、立案等工作。
截止2000年,牡丹江农垦法院共设政工处、告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办公室9个内设机构和八五○、八五四、八五五、八五六、八五七、八五八、八五一○、八五一一、庆丰、云山、兴凯湖、宁安、海林、迎春14个人民法庭,全院在编干警70人,辖区人口20万人,辖区面积8990平方公里。
三、审判干部职级配备及任免
1988年8月23日,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以黑通字[1988]22号文件,转发中组部批复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检察业务人员职级配备意见,该通知规定:
(一)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按副处级和正、副科级干部配备,农垦基层法院审判员按农管局副处和正、副科级干部配备。
(二)农垦中级法院助理审判员按副科级、科员级干部配备,农垦基层法院助理审判员按科员级干部配备。
(三)农垦基层法院书记员按科员、办事员级干部配备。
(四)人民法庭的正、副庭长按正、副科级干部配备。
1990年7月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以黑组函字[1990]17号文件,答复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同意农场法庭庭长按国营农场管理局副处级干部职级配备。
1992年4月6日,中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党委以黑垦文[1992]12号文件决定,农场法庭庭长所在农场副场级干部配备。
农垦法院的干部管理,实行“党委主管、法院协管”的原则,即干部任免、提升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委决定,法院协助组织部门考核,法职由法院按程序呈报或任免。
1999年1月以前,法院干部的任免程序是,由管局(农场)组织部门提名,党委决定其任命职务及行政级别,法院政工部门协助考核,任命审郑员、副庭长以上职务的,要经过农垦中院审批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人大授权予以任免;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由本院决定任免。
1999年1月29日,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定,在黑龙江省垦区、林区设立的中级与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督,由省人大党委会公布并分发任命证书。
1999年4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有芳为《决定》颁布前已任命的审判员以上干部,颁发了《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书》。4月6日,省九届人大党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决定》颁布后农、林,检、法两院的第一批审判干部任免名单,牡丹江农垦法院韩瑞业、李永哲等5人被任命为庭长、副庭长,宋永和、任英武被任命为审判员。
四、标准化法庭建设
1987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建设标准化法庭的要求,要求人民法庭实现“三人、四有、一保证”,“三人”即每法庭在编干警不能少于3人:“四有”即每个法庭有两间60平方米的办公室,有必需的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交通工具(一庭一台摩托车,一人一辆自行车),有容纳50人以上的审判法庭;“一保证”即保证能全面开展审判工作。
1992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每个法庭建筑面积最低不能少于200平方米,要求独门独院,其中包括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合议室、一个容纳80人左右的审判法庭、车库等设施。在物资装备上除了“四有”外,还要有打字机、电视机、收录机、电话机、汽车等,每个法庭年办案不能低于120件。
2000年5月,全省法庭建设会议上,对标准化法庭建设又作了修改:每个法庭最少要有4人,其中有3名具备审判长资格或独任法官资格的审判人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法庭可配1名法警;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有汽车、微机、传真等设备,每个法庭年办案不能低于150件。
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的标准,截止2000年6月底,牡丹江农垦法院已建成标准化法庭6个,即八五○、八五四、八五六、八五八、八五一○、八五一一人民法庭。
牡丹江农垦法院法庭建设情况表
(2000年)
表4-63
1986年牡丹江农垦法院行政机构
2000年牡丹江农垦法院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