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判工作一、案件管辖
省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牡丹江农垦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1、审理犯罪行为发生在牡丹江农管局辖区,由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侦查,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以及犯罪地在牡丹江垦区被告人居住在牡丹江垦区的刑事自诉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3年8月16日(83)法研字第15号通知,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为及时就地惩处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决定可以把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98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决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仍由中级法院做一审。由于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包括8个农垦法院在内的30个基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法研字第15号文件。198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研能[1987]1号通知,通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的审判权力,收回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1983年8月至1987年3月期间,牡丹江农垦法院共判处和执行死刑案件11件11人,无期徒刑6人。
2、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建院初期,对民事(含经济)案件的管辖并无明确规定,1990年1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黑法民[1990]1号文件,其中对农垦、林业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做出如下规定:
被告的居所地或生产经营场所为农垦、林业管辖的地区的,由农垦、林业法院管辖。被告的居所地或生产经营场所为地方与农垦、林业职工混居的地区的,以该被告所在单位或申请注册登记机关来决定管辖。
1997年6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黑高法发[1997]24号文件,对审理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做了规定,其中对案件管辖问题做出规定:
农垦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农场区域内,且在农垦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
农垦、林区和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本系统在地方工商机关登记,或主要办事机构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破产案件,但在受理前应逐案报请省法院指定管辖。
3、审理行政案件及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1988年4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黑法研字[1988]37号文件,对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设有农林法院的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做出规定:
农垦、林区系统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如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有关农垦、林区法院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农垦、林区有关主管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由有关的农垦、林区法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户籍、居所地或被执行财产在本市、县、区行政区划外的农场、林场,由有管辖权的农垦、林区法院依法管理。
二、办案情况
1986年以后,垦区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改革向深层次发展,垦区经济生活日益活跃,各类纠纷,矛盾也比较突出,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各类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1986~1999年底,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452件,其中:
刑事、经济犯罪案件752件,民事案件8047件,经济纠纷案件825件,行政案件20件,申诉案件80件,支付令案件237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61件,执行案件1434件。
破产案件。自1989年受理第一起破产案件西岗商场破产起,至1999年12月30日止,牡丹江农垦法院共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26起,依法灭失债务49502万元。
办 案 情 况 表
(1986~2000年)
表4-65
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表
(2000年)
表4-66 单位:万元
续表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