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民调解
第六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主项,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司法处建立以来做了如下工作:
(1)落实组织。在管局辖区按基层单位或住宅区域建立调解委员会,消灭空白点和死角死面,做到“人民调解组织条例”的完全落实。
(2)培训骨干。各农场和局直各单位,每年对调委会正、副主任进行“应知应会”为主体的业务知识培训,能做到依法进行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
(3)建立调解信息员网络。党员负责制,每班组、住宅楼均设立调解信息员,发现纠纷苗头及时报告调委会。做到纠纷早知道早调解,一般纠纷不出队,疑难纠纷不出场,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4)排查民间纠纷:
1990年根据省厅和总局司法局的要求,制定《关于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工作方案》,以牡农司发[1990]3号行文各司法科贯彻执行。通过排查,掌握民间纠纷状况、原因,特点及发展趋势;摸清易发生民间纠纷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户、重点人,减少隐患,防止矛盾激化,及时调解纠纷;为专项治理,降低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为稳定垦区社会安定作贡献。排查工作自1990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坚持不断。
(5)从1990年起,全局开展了“遵纪守法文明户”活动,纳入司法行政工作目标管理。各农场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到调解委员会,年底评比,张榜公布,经司法科审查同意,由调解委员会送匾到户上墙,增添调委会活力,促进学法守法守纪,减少了纠纷,促进良好小气候的形成。
全局2000年末,共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471个,其中建成规范化的调委会418个,调解员4859人。各农场、企事业单位,先后建立了对基层调解员的组织培训制度、目标责任奖罚兑现制度和季度工作例会制度,1988年开始还建立起调解档案。1990~2000年间,全局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10250件,调解成功率由当初的92%提高到97.5%,防止矛盾激化112起,避免非正常死亡21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45起1882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