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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殡葬管理

第六节 殡葬管理


垦区的殡葬管理,在垦区各级民政局成立之前,由地方市、县领导,各农场由司法办(科)具体负责,1993年以后,统一由垦区各级民政局管理。
  1986年,各农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改革管理暂行规定》,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辖区内的殡葬改革,相继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习俗,提倡节约、文明办丧事。当年,八五一一、八五○农场等单位火化率100%。八五○农场还平毁1985年以前的坟头899个,起尸火化26具。被地方政府评为殡葬改革先进单位。
  1993年,局、场两级民政局成立,加大了殡葬管理力度。一是严格按省、市的有关文件要求严管殡葬工作,分局和农场分别制定下发文件,对火化率达不到100%的单位平毁坟头、迁移坟基做出了具体要求;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农场兴建存放骨灰的纪念堂。1993年,八五○农场投资20余万元,建成了分局第一座骨灰存放的纪念堂。2000年,八五四、八五六农场投巨资改、扩建了骨灰存放纪念堂,方便了当事人的悼念活动。
  2000年,按照省政府《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省农垦总局对牡丹江分局殡葬工作进行了检查,土葬、散埋乱葬的现象得到根治,全分局火化率达
                  殡葬工作统计表
                  (1994~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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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表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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