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农场章程
股份合作农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农业生产经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加快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办好股份合作农场(以下简称合作农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农场是生产队所属的依照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基本规则组建起来的农业股份合作企业,是生产队的一个基本经营层次,接受国有农场和生产队的宏观指导,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独立核算,民主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按劳分配与按资分红相结合。本合作农场对盈亏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合作农场以资金和所需的生产资料入股,每股金额为1000元。由本合作农场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的股权凭证。股东按出资额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本合作农场名称为黑龙江省XXX农场XX股份合作农场;承租耕地面积XX公顷;承租库房XX平方米,晒场XX平方米,粮仓XX立方米;自有拖拉机XX台,其中XX型号XX台,XX型号XX台,XX型号XX台;康拜因XX台,其中XX型号XX台,XX型号XX台;主要农机具XX台套,其中XX型号XX台,XX型号XX台;职工总数XX人;股东总数XX人;本合作农场实收股份XX个,股本总额XX万元,其中现金股XX股XX万元,实物股XX股XX万元。
第二章 股东
第五条 按最低限额认购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合作农场股东。
第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自己所认购的股份拥有所有权;
(二)参加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本合作农场经营范围、发展方问、收益分配、解散、分立、合并、清算等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四)有权被聘为经理、副经理和管理人员;
(五)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工作及合作农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有监督权,对合作农场的重大问题有建议权;
(六)有认购新股的优先权;
(七)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八)合作农场清算时,有权按股享有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
(九)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转让股权。
第七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及时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按股分担合作农场经营风险责任;
(四)不得抽回股金;
(五)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六)关心合作农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章 合作农场职工
第八条 职工是指在本合作农场内参加生产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九条 职工在享有股东权利的同时,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入股权;
(二)享受合作农场的集体福利;
(三)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职工在承担股东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认缴最低限额的股份,具备股东资格;
(二)服从经理的工作安排和统一指挥;
(三)遵守合作农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合作农场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到特殊情况,或经股东提议、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或监事会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权力是:
(一)决定合作农场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确定合作农场管理人员职数;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
(四)选举和更换监事;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合作农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合作农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合作农场增加或减少股本做出决议;
(十)对以公积金补足红利问题做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抽回股资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通过合作农场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对合作农场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四)制定修改合作农场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经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决策机构,其成员为三至九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制订合作农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合作农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合作农场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合作农场增加或减少股本的方案;
(七)拟订合作农场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八)聘任或者解聘合作农场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合作农场副经理、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拟定合作农场基本管理制度;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或抽回股金提出意见;
(十一)决定对合作农场经理、副经理、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奖惩。
第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议选举产生,为合作农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议;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合作农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也可由董事长兼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农场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作农场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作农场副经理、管理人员;
(四)经董事会批准,提取一定数额的“经理基金”,用于对合作农场内部劳动者的奖励,“经理基金”进成本;
(五)提出对合作农场副经理、管理人员和职工奖惩意见,提请董事会批准;
(六)代表合作农场对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农场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不得利用其职权收受贿赂、侵占合作农场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款或者将合作农场流动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合作农场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接受监事会质询;
(六)接受职工监督;
(七)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合作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经理、副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农场的财务;
(二)对产品处理实行监督;
(三)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农场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同意方可做出。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合作农场所需的流动资金由本合作农场的股东筹集,其来源如下:
(一)个人现金;
(二)生产队历年集体积累;
(三)向外贷款或借款。
贷款或借款由股东以其个人资产抵押划归个人作为认购股份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普通工人认购额最低不少于XX股,车长和班组长高出0.5倍,管理人员高出1倍,副职高出1.5倍,正职高出2倍,最高不超过3倍。生产队其他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可认购本合作农场股份,最高不超过合作农场内部普通工人最低限股额。
第二十六条 本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认购本合作农场股份,但作为“优先股”,不参与合作农场内部事务管理,股金不得抽回,每股红利与股息之和不超过30%,合作农场清算时可以优先保证这部分股份返还,但不参与分配合作农场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
第二十七条 合作农场不发行股票,向股东发放股权证。股权证应由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合作农场公章。
第二十八条 股金不得抽回,因情况特殊要求退股时,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可以依法继承、转让、赠与,上述行为发生前要向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股份可按同期银行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予以保息。股息进成本。
第三十条 生产队历年所形成的集体积累,折合入股,其所有权和收益权,60%按同投同比例计入本队股东名下;20%计入公积金,20%计入公益金。
第八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生产队出租给本合作农场经营的耕地不入股,由合作农场每年向生产队缴纳地租,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农场承租国家、农场投入的不动产,如晒场、库房、仓储设施等;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价格,一次性购买国家、农场投入的全部动产,如拖拉机、康拜因、机动车辆、农具等。
不动产按规定缴纳租金;动产可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生产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农场可以购置农机具等固定资产。资金来源如下:
(一)扩大股本;
(二)用公积金购置并转增股本;
(三)向合作农场股东集资;
(四)向农场借款。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农场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决定,事后要向股东大会汇报。
第九章 内部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农场每年按每亩耕地X元向生产队缴纳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农场内部职工平时按劳取酬,平均工资不低于国有农场全场平均工资水平。车长和班组长每月平均工资可高出普通工人的X倍,管理人员可高出普通工人人的X倍,副职可高出普通工人的X倍,正职可高出普通工人的1倍。
合作农场对车组根据机械技术状况、作业量、作业质量、核发工资,由车组内部按岗位技能进行分配。
工资进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农场实行单车核算,定额管理。
第三十八条 车组出现亏损时,首先用车组人员当年收入款抵补,然后用按股分红款抵补,上述途径不足以抵补亏损时,用车组人员股本金抵补。
第三十九条 本合作农场的粮豆首先保证完成上交任务,有余部分可以向外销售,销售时需经会计、粮食保管员、监事会主席或监事签字。
第四十条 本合作农场要尽量压缩管理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努力减少非生产开支。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农场执行财政部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年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 合作农场分配当年费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20%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10%为法定公益金;如果盈利水平较高时,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本合作农场的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时,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所余利润,30~50%按劳分配,其分配比例与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相同;50~70%按资分红。
第四十三条 合作农场的公积金用途如下:
(一)弥补合作农场亏损;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转增股本,转增后的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但转增股本后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股本总额的25%;
(三)合作农场当年无利润或可供分配的利润不足以按6%的比例按资分红时,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可用公积金按每股面值的6%的比例发放红利,但补足红利后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股本总额的25%。
第四十四条 本合作农场所提取的公益金用于合作农场职工集体福利。其使用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当亏损总额接近或者达到股本总额并国有农场认为扭亏无望时;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合作农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合作农场解散时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国有农场批准。
第四十七条 合作农场确定解散时要立即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和上级财务、审计、国有资产部门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合作农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未了结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作农场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四十八条 合作农场解散时,股东按股承担责任。
合作农场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税金、偿还优先股本、清偿债务。
进行上述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农场参加本系统风险互助,积极缴纳保险金。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申请理赔。
理赔之后流动资金不足部分,应采取如下几条措施加以解决:
(一)按比例在股东中扩投;
(二)按认股比例集资;
(三)对外出租土地收取租金;
(四)进行远期实物交易收取预付款;
(五)向银行贷款或向信用社借款;
(六)向农场借款。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