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制度改革
第三章 三项制度改革
第一节 劳动制度改革
农场劳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此项改革始于1991年,农场是分局首批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之一。1993年,全场新老职工与农场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此变为合同制职工。1994年后,农场又招收一批合同制职工,这些新职工与农场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而此前的老职工同农场签的是无限期劳动合同,因此,人们还习惯地把1993年前的老职工称之为固定工,把1994年后招收的新职工看作是纯粹的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按照《劳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制定的,明确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规定,职工违约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处罚直至辞退,企业违约职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推行,打破了终身制,使职工改变了身份,增强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同时,按照劳动合同,在劳动用工上,企业和职工可以双向选择,职工有了自由择业的权力,企业放开了职工的流动方向,扩大了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1994年以后,农场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制,解决了在推行劳动合同制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如职工停薪留职问题,被分离的富余人员保留职工身份问题,体弱多病不能坚持工作的职工的待遇问题,不接受聘任的职工的处理问题等等,促进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来,农场职工队伍发生较大变化,主要特征是队伍越来越精干。1995年,全场职工为3049人,到2000年缩减为2302人,减少747人,约占总数的24.5%,其中1994年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由1166人缩减为754人,减少402人,占总数的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