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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分配制度改革

第三节 分配制度改革


农场分配制度改革始于1989年,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理顺,使这一制度日趋合理和完善。
  分配制度改革是针对不同企业进行的。对农业单位,在家庭农场还停留在以联户为主这一阶段时,仍保留了集体承包时“定利上交,超利分成”的分配形式,“四到户、两自理”以后,家庭农场在交够土地租金和税金外,剩余收获全归自己,这是家庭农场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分配形式。
  工商运建服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在分配上除工资外,如果企业效果好,还可分到股红,职工由原来的不担风险,不享受剩余成果到风险共担,成果共享。民营化企业中的股份合作制采取的也是这种分配形式。
  企业领导人、机关干部的工资分配从1995年开始改为年薪制,年薪标准由农场按照岗位责任确定,股份合作制中企业领导人的工资按股份合作章程规定的办法确定。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必须按年薪90~100%的数额交纳风险抵押金。平时对各级干部实行目标管理,百分考核,年终按考核结果兑现工资。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分配从1995年后也打破了按基本工资进行分配的形式,实行了岗位工资,并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以充分调动一线教师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