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第三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农场从1998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总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求,凡具有垦区农牧场户口的居民和垦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均属保障对象,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居民。关于保障对象的确认,保障标准及领取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发放办法等,都在《实施细则》以及后来制定的《实施细则操作守则》里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的家庭保障金额度计算公式是:家庭保障金总额=(100元或120元-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口数。
农场负责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的单位是农场民政局,1998~2000年民政局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对低保金发放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专人管理和动态管理,三年累计发放低保金109万余元,使一大批贫困居民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