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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政粮价

第二节 粮政粮价


一、粮食政策
  1996年省政府出台政策,除大豆外,玉米、水稻、小麦在省内外同时放开,大豆由省审批,余粮由各场粮食科统一组织交易,不准粮食商贩到生产队或家庭农场直接收购。
  1998年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了按统一价格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三项政策。省政府也相应出台了政策。
  1998年省政府重新确认农垦总局和八个分局的粮食批发市场,分局授权农场粮食科管理农场的粮食批发市场。大豆及杂豆不属于保护价敞开收购的品种,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农场可收购本场的余粮,用于加工和过腹转化。1999年省政府允许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按合同收购。小麦不再列为市场监管品种,从2000年起全省小麦退出保护价粮范围。
  1999年上级政府取消人口粮食关系政策。
  2000年上级政府要求,列入保护价的粮食,敞开收购,允许大型企业跨地区收购,对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允许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
  二、粮食价格
  计划经济时期(1999年以前),是由国家政府统一确定粮油价格(包括定购粮价格,成品粮价格)。以后除定购粮(保护价),粮食价格逐步放开,实行市场价格。
  1、1996年国家调整了粮油销售价格(计划价格详见下表)
             国家调整粮油价格表
                (1996年)
  表2-32                     单位:元/市斤



  2、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价格。这是由国家(省)统一确定的。每年在粮食收购前,省政府都下发质价政策(详见下表)。
             定购粮和保护价粮价格表
               (1996~2000年)
  表2-33                     单位:元/市斤


  续表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