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工资管理

第四节 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通过多年的改革和完善,在农场内部基本确立了在家庭农场(林、牧、渔)中以纯收益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在工业单位中以产量、质量和效益为主体的效益工资制度;在事业单位中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度和机关及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年薪工资制度。
  1、纯收益分配:这是家庭农场特有的分配形式,方法简单,利益直接,即家庭农场的总收入-总支出=纯利益。纯利益中包括所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家庭农场实行“四到户”“两自理”之后,农场不再对其垫支生产费和生活费,而且承包土地实行上打租。
  2、效益工资:1995~2000年,正是全场工业企业最不景气的时期。开始是企业开工不足,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职工放假、放长假,工资没有保证,最后是关闭、破产或转制,大批工人下岗待业。在此期间,各种分配形式都无法正常运行。
  3、岗位技能工资:这里指的是企业中的事业单位工资,包括文教、卫生、公检法人员,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年薪制:也是岗位工资的延续,对机关和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其不同的行政级别和业务类别,制定不同的年薪标准,并上交与本人年薪等额的抵押金。平时按月发放,年终考核兑现奖罚。
  二、工资调整
  5年间共有4次工资调整:
  1、1996年1月,国有企业职工正常考核增资,根据每个人参加工作时间和原工资基数,月分别增加12~17元。
  2、1997年1月,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每人增资100元,然后再依照新的工资标准就近上靠,进入新的工资级别。
  3、1999年8月,正常考核增资固定升级,每人30元。4、1999年12月,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根据个人参加工作时间、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技术等级等条件,最低上调80元(即新参加工作人员)副处级以上和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上调最高为180元。其他人员分别为90元、105元、120元、135元、150元、165元。农场参加调资1985人。
  在调整工资过程中,按上级和农场的规定,有欠款人员不调;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人员不调;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不调;无故旷工及长期不归人员不调;受到警告和行政记过人员以及业务考核不合格者,增资起点为两个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