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交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推行“风险抵押”“股份制”
第四节 工交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推行“风险抵押”“股份制”
1986年,农场开始对工商运建服企业放开经营,实行“定利上交,超利内部分成,亏损自负”的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赋予厂长五项权力(即经营决策、机构设置、副职以下干部任免、工人管理和报酬奖罚权力)。企业内部实行划小核算单位,指标承包到人,工资与年终效益挂钩等管理办法。
1988年开始对厂长(经理)又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目标由主管部门和农场协商,根据企业现状和发展潜力测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一定几年不变,年终按经营成果兑现工资和奖金。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从1993年起,农场彻底下放了“人、财、物”三大权力,形成了农场只管一个厂长、一份合同的管理机制。逐步实行全员风险抵押、股份制、租赁制等项改革。沿着“骨干企业公司化,微亏企业国有民营”的方向,全面开始转换经营机制。
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试点是从1989年在部分企业中试行的。采取按岗位责任大小,分企业正职、副职、车间主任、班组长、一般工人五个档次,分别交纳300 —1,500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1990年扩大到啤酒厂、煤矿、锅炉厂、加工厂、汽车队五个企业。1991年进一步扩大到全部工、商、运、建、服企业,同时提高风险金交纳标准,分别按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提取。
1994年,全场工业企业为了推行负亏机制,加大力度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凡在岗人员都要交纳风险抵押金,否则不准上岗。一般职工每人900 元,副职每人1,800 元,厂长(经理)、书记每人2,700 元。(对竞争上岗的煤矿正副职分别交纳1万元和5,000 元)风险抵押金与企业实现利润指标挂钩,若完成承包利润指标,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还本付息,超额完成承包指标,在同期银行利息的基础上,增加20%付息;完不成承包利润指标时,按每人交纳风险金的比例抵补。这年全部工业企业都完成了承包利润指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年还对机关科室人员、农贸公司、工业公司、旅游公司、服务中心、生产队管理和后勤人员、畜牧行业人员,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一般职工每人900 元,技术管理骨干1,800 元,队(科)职干部每人2,700 元,农场副职3,600 元,正职4,500 元的标准交纳,有力地调动了广大职工干部的积极性。
1995年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对麦芽厂、粮油加工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三个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合作试点。首先,由农场组成工作组,先对麦芽厂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定股份比例、股本总额、预测经济效益,制定组建方案。其次,按每股1,000 元,职工最少每人5 股,班组长每人6 股,会计7 股,副职8 股,正职10股的标准缴纳股金,形成股本总额64.6万元。(其中职工股本32.1万元,农场企业法人股本32.5万元)然后,经股东会议讨论,形成股份合作公司章程,选举产生了董事会、监事会。最后,由委托董事长代表股份合作公司同农场签订固定资产租赁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接着又在粮油加工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建了股份合作制公司。经过一年的运行,这三个股份合作公司年终分别实现利润53.4万元、21万元、35.5万元,均超过历史最高水平,股东人均获得红利500 —3,7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