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制度改革
第三节 用工制度改革
一、“三结合”就业方针的实施。早在八十年代初,为了解决社会待业问题,缓解全场全民企业就业压力,国家提出了“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全民企业招工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三者相结合,就是所谓“三扇门一齐开,三个轮子一齐转”。根据上述就业方针,为解决农场“人多地少”的矛盾,扩大就业门路,1984年由场劳动服务公司招收了第一批集体所有制工人,共计48名,先后建起了一些小工厂,如服务公司的瓶盖厂,一队酱油厂、七队林业站的木材加工厂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困难的矛盾。但是由于对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经营方式等认识不足,在经营上套用全民经营的管理模式,核算不到位,结果好景不长,经济效益不理想,有的甚至夭折了。使集体经济的发展走了弯路,一度挫伤了人们从事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从长远看,“三结合”的就业方针,还得要坚持下去,而且“集体就业和自谋职业”应当成为职工子女就业的主要渠道,这是解决农场就业矛盾的重要出路。
二、劳动合同制的推行。1986年,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四个文件,这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由企业外部向企业内部的一个转折点。其最主要的是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基本精神是:打破过去那种固定工制度造成的“铁饭碗”,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企业和工人的劳动关系,工人从过去的“国家职工”变成“企业职工”。这就为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职工能进能出创造了条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把双方放在平等的位置,以保障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场于 1984 年招收了第一批合同制工人,这在当时的宁安县是第一家。到 1995 年,共招收合同制工人1,143 人,占职工总数的37.5%。
三、坚持“不经职业培训不能就业”的原则。国家为了调整教育结构,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从八十年代起开始创办职业中学,同时把过去以初中毕业作为招工基本条件之一,改为必须经过职业培训。1987年,总局在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了“不经过职业培训不能就业”的原则。农场从1980年创办职业高中,学制三年, 1982 年又办了一期培训高中毕业生的一年制职高班,1983年第一期职高毕业生被招工。但在1986年以前,职业培训并没有成为招工的必要条件。总局方案下发后,农场职业中学又开设了一年制的初级职业班,至此,农场职业教育基本配套,“不经职业培训不能就业”的原则得以顺利实施。
“不经职业培训不能就业”,本来是一项保证职工队伍业务技术素质的措施,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职业中学的专业设置与生产实际脱节,学用不一致;二是有些青年学习目的不端正,只是为了混一张职业技术毕业证,打开就业门路而就学。
四、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施:1993年农场在全管局率先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原来的固定工一律与农场的法人代表(场长)签订劳动合同,凡不签订合同的,不再是农场职工。这在农场用工制度上,又是一个根本性的转折。
当时,这项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全管局和宁安县来说,都是比较领先的,难度相当大,一是相当一部分职工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捧了多年“铁饭碗”的固定职工,一夜间变成了企业职工,很是想不通;二是当时我们手中缺乏外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经验材料;三是有些个别问题如何处理,上面没有明确说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坚持搞完了这项改革,受到了上级劳动部门的肯定和表扬。并做为典型在全管局进行了推广,号召其他农场都来学习。当时全场有1,954 人与场长签定了劳动合同,占应签订职工人数2,006 人的97.4%,再加上原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总数达2,917人,占全部职工人数的97.9%,从此消除了固定工与合同制职工的界限,实现了全员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