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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调整和工资总额

第四节 工资调整和工资总额



  工资调整分为两类:一是按国家、省、总局和管局统一部署进行的调整工资;二是作为本场体制改革的一项内容,由农场实施的对下属单位进行的计酬形成的调整和改革。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的工资调整及改革
  1.1985年企事分流的工资改革:
  为了理顺工资关系,国家分别拟定了新的企业工资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进行了分流。基本做法是: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将原来的多种工资标准通过“一靠二套三升级”的办法统一起来;事业(学校、医院、公安)单位通过“先套改后升级”的办法统一到新的事业工资标准。这次全场共有2,432人参加工资改革,其中改为事业标准的254 人,改为公安标准的12人,月增资额近4 万元,人均增资。16.33 元。
  2.1986年—1988年,部分职工增加工资:主要是1986年企业部分职工升半级工资,教育系统部分教师解决工资问题,1988年职称改革后兑现技术职务工资等。这些调资有的是对1985年工资改革遗留问题的修改和补充,有的是为了解决部分教师工资偏低问题,有的是为了兑现技术职务工资。
  3.1987年企业职工浮动升级: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总局、管局指示精神,“盈利企业职工可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规定,我们的做法是: 1984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浮动一级,1985年参加工作的浮动半级,1986年参加工作的不浮动。浮动工资两年后固定,这次浮动升级全场共有 2,173 人,月增资额2.4 万元,人均增资11.05 元。
  4.1989 年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费:这是1985 年工资改革后又一次全面调资。这次调资的基本精神是:经过考核合格的才准升级,家庭农场职工不按规定缴齐利费的不能升级,本次升级工人可以超过八级,干部不受最高职务等级线的限制。全场共升级人数2,706 人(其中企业2,454 人,事业单位239 人,公安13人)月增资额3.2 万元,其中企业人均增资11.71 元,事业单位人均增资14.33 人,公安系统人均增资13.08元。
  离退休职工也相应提高了离退休费,计353 人,月增加离退休费总额5,860 元,人均增资16.60 元。
  5.1993年事业单位调整工资和提高离退休费:本次调资是企业中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公安等)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的工资标准进行套改,是事业单位一次比较大的工资改革。基本做法是与原工资脱钩,按事业技术职务(或级别),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进行套改。有 224人参加了这次调资,月增资额6.6 万元,人均增资296.60元,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也参加了这次调资,计46人,月增加离退休费5,842 元,人均增加127 元。
  6.1994年企业调整工资待遇:本次企业调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与事业工资差距过大的矛盾。基本做法是:上级按1993年末企业职工在册人数,人均50元的额度核增工资总量,并规定宏观政策,具体由企业自主制定调资方案,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根据以上精神,当时制定了《宁安农场增加企业职工工资总量实施方案》(场发[1994]38号),共有2,882 人参加了这次调资,月增资额14.4万元,人均增资49.97 元。
  总起来看,从1985年工资改革到1995 年,十年间全场大幅度提高工资共有六次,前三次每人平均提高11—17元,最后一次企业人均提高49.97 元,事业单位人均提高296元,增加幅度之大,是历史上从来未有过的,因此说,这十年间职工工资增长速度是较快的。再加上各种补贴(粮油、副食、肉食、菜、煤、水电、洗理、燃料等补贴额增加到62.50 元),全场年工资总额由1985年的215 万元,增加到1995年的796 万元(实发数),十年间增长了270.2%。
  二、农场内部按经济体制改革要求,自行设计和实施的工资制度改革。
  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改革,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和方法,其基本原则都是要贯彻落实“按劳分配”的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与劳动效率和贡献挂钩;取消“大锅饭”。几年来我们配合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以下几种形式的分配制度改革。
  1.联产计酬:
  农牧业单位自兴办家庭农场以来,职工就取消了工资,实行个人或联户经营。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由“两借”向“两自”逐步过渡。每年的生产成果除了上交场、队利、费、税外,全部归个人或联户所有。在计算盈亏时,如扣除费用后的收入超过本人的年工资总额就是盈,低于本人年工资总额就是亏。单位行管后勤人员,平时预支工资的一部分,年终按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工资和奖金。如完不成利润指标或职工经营亏损,他们也要受罚。
  2.工效挂钩:
  农场对工业单位实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简称“工效挂钩”办法。其基本内容是:先确定企业的利、费、税指标,核实企业的工资基数,按一定的公式计算出工资浮动挂钩比例系数,年终按实现利、费、税大小,计算工资的增减数额。实行上述办法的工厂,主要有啤酒厂、加工厂、锅炉厂,在煤矿则实行”吨煤含量工资“。以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对于效益提高的单位,挂钩比较顺利,年终也能按方案兑现奖金,但对效益下降或生产不正常的企业则不太顺利。主要原因是生产的检测核算体系落后,平时(按月或按季)不能准确的核算出效益情况,只能年底算总帐,这样就很难将平时的工资水平订到一个合适的位置,或随效益浮动,到年底效益下滑了,兑现挂钩,扣回工资就比较困难。
  3.岗位技能工资制:
  为了适应企业内部“职工个人工资与劳动效率和贡献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由场劳资科分别帮助啤酒厂、粮油加工厂、锅炉厂、宾馆在企业内部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基本做法是:场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内根据“劳动五要素”(即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劳动贡献)进行划岗,确定出岗位工资,再根据每个人的技术水平,确定出技能工资,然后将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相加,确定出岗位技能工资标准(必要时还可设置如工龄津贴等辅助工资)。
  4.岗位工资制:
  从1994年起,在农场下属企业的经营者(含书记)及主要管理人员中,实行了岗位工资。基本做法是,根据企业对农场贡献的大小(上交利润、承担管理费用、上交退休统筹金三项费用之和),将企业划分为四类,再按企业类别确定经营者岗位工资标准,副职人员是正职的70%,一般管理人员是正职的60%以下。执行结果比较好,打破了分配上的不论贡献大小一律平等的“大锅饭”。
  5.年薪制:
  1995年在执行岗位工资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结合有关规定,在企业和机关中执行了岗位年薪制。基本做法,在企业划类,标准确定与岗位工资制大体相同。所不同的,一是在同一类的工业企业中又进行了分档,完成不同的利润档次年薪标准不同,二是平时实行预借制,按折合月薪的60—70%额度进行预借,年底根据百分(或千分)考核结果,兑现全部年薪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