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社会保险
第六节 社会保险
农场的社会保险机构,是在1988年组建的。在这之前,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都是根据1956年国家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企业自行负责处理。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企业要进入市场,劳动保险由企业转向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社会保险机构建立后,职工的养老、患病、负伤,因工致伤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目前仅开展养老,失业两项)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包括:基金(养老金、待业金、统筹金)收缴、办证,和离退休费及待业救济金的发放。
一、养老保险:
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构成。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目前企业缴费比例较高,(合同制职工按工资总额的15%)个人缴费比例比较低(2 —3%,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今后逐渐提高个人缴费比例,降低企业缴费比例,最终达到二者同一比例,即8%稳定不变。自1986年10月开始(固定工从 1994 年1 月)收缴养老金,到1995年底,共计缴纳216.9 万元,社会保险部门还从1993年着手,为全场职工办理了全国统一标准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现已全部办理完毕。
二、待业保险:
待业保险是职工失业时享受的一种保险,基金来源由社会保险部门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和每个职工每月1 元钱进行筹集。到1995年底,已筹集资金24.6万元,其中上缴7.6 万元,留在企业17万元。
目前这项保险业务开展的还很不理想,主要表现:
1.待业保险基金收的量少,而且还上缴,待业人数不断增加,远远不够支付待业人员的救济费用;
2.企业中的待业人员,社会保险部门不予承认,无人给发放待业金。
3.管理待业人员究竟是社会保险部门还是就业服务部门。二者不明确,互相推诿,结果还得由企业管。
三、退休统筹金的筹集:
农场到1995年底,共有离退休人员531 人,年需退休统筹费用 240万元,社会负担日益加重。按照社会保险统筹原则,这些资金应由社会统筹解决。可是由于目前管局社会保险部门是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双比例提取,这样就使农场除了养活(支付)本场的离退休人员外,还得向上级社会保险部门缴纳一定数额(每年13.8—5.1 万元)统筹金扎差,即为其他单位做贡献。这就使农场的负担进一步加重。从1989年~1995年,已累计上缴统筹金扎差53.5万元。
四、职工的其他保险待遇:
职工的其他如病、伤、残、死、异地安置等待遇,在1993年以前基本沿袭1956年《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93年以后稍有变动,主要是标准提高一些。详细在农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有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