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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易地安置、定居

第二节 易地安置、定居



  按早期。规定进行易地安置的人员,只有王兆民1 名,1984年10月,因其身体弱,老伴多病,子女不在身边,经申请和安置单位(其几子所在单位,红旗农场)同意后,双方单位签订了协议书,由农场支付部分建房补助费,并每年汇寄工资等有关费用,其管理均由接受单位负责。几年来,每到新年、春节,农场领导或委托老干部门前去看望、慰问,征求意见,基本做到了单位和本人满意。
  1989年,管局在牡丹江建立农垦干休所,接收安置农场处级离休干部3 名,有刘树普、杨树荣、王凤杰。这些老干部的生活管理服务及其活动,均由干休所负责,其有关费用,如工资、特需费,各种补贴费……由农场负责。农场领导每年都进行1 —2 次的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和建议。
  易地定居人员,近年有所增加,1995年底有离休干部张国臣、蒋凤林、盛玲在佳木斯市定居,张宇枢、金庆云、项秉军分别在牡丹江、宁安市定居,退休干部闫廷贵等16名,因回原籍投奔子女、再婚等原因离开农场,易地居住。他们和农场仍保持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