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凡例

凡例

凡例

凡例



  一、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如实记述农场1986~2000年自然和社会发展状况,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的统一。
  二、采用语体文、记述体,以类系事、以事系人的手法撰写。分编、章、节、目。设自然地理 建置、体制改革、经济、经营管理、政治、文化、社会、人物 8编,55章213节。志首有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志尾有附录及后记。
  三、机构名称
  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律简称省委、省政府;中共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场总局以及改称后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一律称总局党委、总局。
  中共牡丹江农场管理局委员会、牡丹江农场管理局一律称牡丹江管局党委、牡丹江管局。改称后一律称牡丹江分局党委、牡丹江分局。
  四、时间书写
  凡公历年、月、日、年龄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农历年、月、日均用汉字。
  五、计量单位
  长度:公里、米、厘米;重量:吨、公斤、克;容积:立方米;面积:平方米、平方公里、公顷、亩;设备:台、套、件。
  六、名称变换
  志中涉及地名、单位有变换的,一律以变换时间为准,分别前后,需要提及原单位、原地名的其前头一律加“原”字,以后一律用现名称。
  农场经上级批准曾启用过兴凯湖造纸总厂名称,1995年又成立过兴凯湖企业集团,由于兴凯湖农场名称从未取消过,本志中统一称农场。
  七、本志坚持生不立传原则,志中姓名不冠头衔,不用先生、同志称谓,需要提及职务的,姓名与职务连称。
  八、志中数字一律以农场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