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产组织形式 第一节 生产组织形式
1985年,农场兴办家庭农场后,由于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全部转让给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由生产队统一指挥改变为以家庭农场(有机户)为主的分散作业,大多数家庭农场的农业机械不配套,家庭农场间又难以建立有效协作,规模效益、机群联合作业效益的发挥受限,导致家庭农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1985年多数家庭农场出现亏损,兴办家庭农场经营遇到了挫折。为了在兴办家庭农场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农机械的联合作业优势,1986年,农场提出“理顺”家庭农场(实际上是兴办家庭农场中的一次反复),将1985年建立的基层农业服务站改回到农牧业生产队,并加强了生产队统的功能,生产队既是联系农场与承包者的纽带又是一级核算组织,在农忙季节对全队机械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建立了生产队对农场整体承包、利润分成、亏损场、队、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经济责任制。生产组织形式呈现家庭农场分散作业与农忙季节生产队统一指挥与协调的方式。1988年,再次兴办家庭农场后,农业生产组织方式水稻以家庭农场为基础,旱田则是以机组承包、机耕队承包和生产队为基础的形式。1987~1994年,大田作物部分实行机耕队承包为主,其中全场机耕队最多时达到20个,机组承包最多时达到 4个。为了更好发挥生产队在生产组织中的协调与调度作用,把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两个优势结合起来,增强生产队财力,提高生产队的整体功能,农场在1990年的改革方案中提出全面实行生产队承包经营,在农业生产队实行双重承包制。其基本做法是农场把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承包给生产队,生产队再把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承包户和其他承包组织。在经济利益关系上,实行生产队管理人员与下属承包组织捆在一起风险共担,利益均沾。下属承包组织盈利时,按超收分配(纯收益-1200元×承包劳力)的10%上交生产队,亏损时同比例由生产队补偿。生产队承包经营之后,通过增加生产项目、劳动力转移而增加的收入,归生产队所有。这部分收入和管理费节支,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建设公共福利设施和按比例补抵偿承包组织亏损。生产队管理费仍由农场统收统拨。生产队承包后,生产队长对本队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在农业主要生产环节,享有生产指挥权。生产队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并经职工民主大会审议。生产队长定期向职工民主大会报告工作。年终农场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队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划等兑现管理人员的奖罚。其分配额从下属承包组织上交生产队的纯收益中提取解决。实行生产队承包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实行生产队承包经营,增强生产队后劲的基础上,为了强化生产队的管理,1991年农场又将生产队由农场派出机构改称为国营农场基层行政、生产管理和核算单位,并赋予生产队六项职责权力和任务,生产队的作用进一步得到强化。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家庭农场的规模效益和抗灾能力,1990年农场提出兴办抗灾共同体和规模协作体。抗灾共同体和规模协作体是家庭农场承包户之间的松散型联合组织。由家庭农场自愿组成。进入规模协作体和抗灾共同体的家庭农场要签订协作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互相提供劳务和项目,时间、质量、数量、报酬、违约责任及协作的权力、义务、报酬。同时要制定由于主客观影响,作业顺序不同等原因而造成的效益不同的互补与联保办法。规模协作体的成立有利于发挥机械的规模效益和机群作业效益,提高了家庭农场的抗灾能力。但随着农场形势的变化和种植业结构的调整,这一协作模式没能坚持下来。1992年农场再次提出全面推行机耕队承包,但到1994年根据总局、牡丹江管局深化农业改革推行“两自”的精神,机耕队改为联合家庭农场。1997年以后随着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家庭农场的抗灾能力大大提高,大部分家庭农场具备了独立完成农事作业的能力,以家庭农场分散作业的组织形式逐步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生产队承包、机耕队承包及机组承包等生产组织方式全部改为家庭农场方式,生产队的职能逐步转变为协调与服务。
农业承包形式及数量情况统计表
(1986~2000年)
表2-1 单位: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