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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两费自理

第二节 两费自理



               第二节 两费自理
  “两费自理”是实行家庭农场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土地到户,机械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四到户”后生产、生活费用两自理的模式,生产经营所需的生活费用、生产费用由家庭农场自筹解决的一项改革措施。实行“两费自理”的目的,一是为了减轻大农场垫支的风险,二是为了将家庭农场办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四自”主体。
  一、家庭农场初期的“两借”
  1988年之前,除少数引进的水稻种植户外,家庭农场的生产费用全部由农场垫支而家庭农场的生活费则实行农场预借,其中生活费用预借标准最高为本人工资标准的 70%。生产费用则由农场根据生产需要进行物资垫支。农场对家庭农场的生活费垫支一直延续到1993年。
  二、家庭农场“两自”的提出
  对家庭农场实行垫支的直接后果就是当家庭农场出现亏损时农场不但收不回承包费和其他应交费用,而且连农场为家庭农场生产生活的垫支也难以收回,最终使农场陷入垫支─亏损─再垫支─再亏损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推进家庭农场实现“两费自理”就成了农场摆脱困境的必然选择,也是将家庭农场办成相对独立经济实体的必然选择。为了推进“两自”的发展,1988年农场改革方案提出对家庭农场年终分配资金实行指导性定向使用,主要措施包括对单户、联户、联劳承包组和其他专业承包者在分配上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即年初签订合同时各种上交利费指标一次定死,完成上交后余下都是自己的。其分配程序是:(1)上交利费税;(2)归还往年亏损挂账和预借生活费;(3) 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家庭农场和其他承包者年终分配超过 1 500元以上部分,农场首次提出实行指导性定向使用,主要用于生产费自理和以丰补欠(1990年对家庭农场年终生活资金分配的最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 4 800元)。同时对放开经营的牧渔养殖承包者不再预借生活费。但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其生活费仍然由农场预借。
  三、“两自”的发展进程
  1988年二次兴办家庭农场之后,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基本确立。随着全国工资、物价改革的逐步推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兴办家庭农场进入完善提高阶段。1988年农场农业喜获丰收,家庭农场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二次兴办家庭农场取得预期效果。为进一步深化农牧业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建立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管理体制,根据农场总局和牡丹江管局指示精神和农场实际,农场提出将引导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作为深化农牧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为了逐步完成家庭农场“四到户”由“两借”向“两自”的转化,推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培养家庭农场自我发展能力,1989年,农场进一步提出建立家庭农场年终分配定向使用制度。根据农场方案规定家庭农场的纯收益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上交农场利税费;
  (2)上交机械转让款;
  (3)预留下年生活费(以全场职工平均工资为限,其中平时所得予以剔除);
  (4)按规定比例归还陈欠款;
  (5)按比例上交安全基金;
  (6)其余作为年终分配基金。
  对家庭农场年终分配基金按下列比例进行再分配,定向使用:其中以丰补欠基金 15%,自有生产资金30%~70%,个人分红15%~55%。
  1990年,农场对推进家庭农场由“两借”向“两自”转化的政策继续调整完善。实现“两费自理”成为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标志,在家庭农场由“两借”向“两自”的转化过程中,由于当时家庭农场经济基础差、抗灾能力弱,“两借”向“两自”的转化充满了曲折,有时甚至出现反复。1994年,农场根据总局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提出家庭农场在 3年内全部实现“两自”。1997年起农场基本上停止了向家庭农场和各种承包组织预借生活费。但生产费用仍需部分垫支。
  1992~1997年,农场对家庭农场的垫支情况如下:
  1992年205万元、1993年 649万元、1994年1 292万元、1995年1 712万元、1996年3 292万元、1997年3 554万元。(以后年度的资料无处可查)
  农场向家庭农场垫支逐年增高的原因:一是家庭农场遭灾亏损,二是水田面积扩大后,大量引户承包种植水稻,引进的水稻种植户有相当一部分经济实力差,生产费用大部分靠农场垫支。1998年以后,农场规定在实现家庭农场生活费全部自理的基础上,向有困难的家庭农场进行生产费用的垫支最高不得超过直接生产成本的 35%。由于家庭农场的经济实力和抗灾能力弱,实际上每年用于家庭农场的生产费垫支要超过农场规定的比例。截止2000年,家庭农场的生活费自理率达到100%,生产费自理率在5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