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机转让
第三节 农机转让
第三节 农机转让
农业改革是围绕农机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与农机更新进行的。1985~1997年,农场的机械曾三次转让两次收回,即1985年前全部农业机械为农场所有,1985年第一次兴办家庭农场时农业机械全部转让给家庭农场,1986年“理顺”家庭农场时,农场提出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转让的农业机械收回农场,1988年第二次兴办家庭农场时再次转让给家庭农场,1992年实行机耕队承包时又收回农场,1997年机耕队全部改革为家庭农场,农场所有的农业机械再次转让给家庭农场。
一、农业机械第一次转让及收回
农场农业机械在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时第一次已转让给家庭农场,但当年遇到自然灾害使家庭农场亏损严重,农场对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转让给家庭农场的做法产生了顾虑,因此在1986年的改革方案中提出改革要坚持国营为主,基本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原则。农场转让给家庭农场的农业机械和各类资产,因“完善”家庭农场需要移交的,按原转让合同进行清点交回农场。经农场垫支通过农场物资部门购进的机械设备,经有关部门鉴定后由农场收回。农业基本生产资料交回农场后,由各承包组以提取折旧费或使用费的形式有偿使用。这样加大了农场、生产队对机群作业、统一指挥的调度权。对兴办家庭农场后由家庭农场以自筹资金或银行货款购置的机具设备,农场不接收,产权仍归私有,也可由自行处理。
二、农业机械第二次转让
1988年,农场第二次提出兴办家庭农场,农场在改革方案中提出农机具采取承包、租赁、转让三种形式。承包的农机具,所有权仍归农场,职工只有使用权,必须按农场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同时要参照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固定资金占用费。转让的农机具所有权归职工。以后农机具的更新采取家庭农场自行解决与农场扶持相结合的办法。据统计1988年农场共转让拖拉机97台、收割机48台(其中自走式47台)、农机具949台件、车辆42辆、房屋4 427平米。转让资产账面原值6 044 285元,净值1 898 915元,转让作价时根据机械状况进行作价,全场转让的农机具转让总金额是2 630 606元,比净值增731 691元。偿还价款时限为1988~1997年。未转让的机具共有114台件,主要是东风、4.9、桂林联合收割机等一些性能较差或不常用的农机具。为了防止出现短期行为,农场提出承包和租赁农机具时间以13年为宜。同时规定无论承包、租赁或转让的机具,都要服从农场农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三、农业机械第二次收回
1992年,农场提出全面推行机耕队承包形式。农场改革方案规定,1988年以来转让的农机具原则上由农场收回,收回的作价办法是:(机具转让还款额-转让时机具所带大修理基金+机具现有大修金) ×35%=现机具作价额。具体由农场组织农机、体改、计财等部门现场鉴定,可以在作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职工不愿交场的可自带机具入机耕队,实行单车核算,年终盈亏均按百分比承担。
四、农业机械第三次转让
根据场发[1997]11号文件要求,九队、十队两个旱田生产队及水旱兼作的旱田承包组织全部由机耕队、机组承包改为家庭农场承包,生产队原有的农机具由农机科提出作价原则和价格标准,经农场计财科审核后责成生产队作价优先卖给承包土地的职工。因此1997年起再次对公有的农机具进行作价转让。从1997年后,农业机械基本上就是以家庭农场所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