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
第二节 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
第二节 承包经营与租赁经营
1988年,根据上级改革精神,农场提出规模较大的场办工业企业和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工业单位全面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在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中,经营者(厂长、经理)的确定,全部引进竞争机制,公开招标聘任厂长(经理),中标后由农场聘任并签订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合同书。承包形式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定额上交、递增包干两种形式。根据政策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者的收入可达职均收入的1~3倍。实行租赁经营的经营者的收入可达职均收入的1~5倍。
1988年,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及第一任中标者:前进煤矿,中标人是原副矿长栾玉龙;加工厂,中标人是原厂长宋彦明。实行租赁经营的单位与第一任中标者:湖西砖瓦厂胡吉利、制材厂步世振、石灰厂赵建录,租赁者均为原厂长,租赁者产生方式为招标产生,租赁形式为个人租赁。
通过公开竞争选聘经营者在企业经营中引进了竞争机制、风险机制和利益机制,农场通过对实行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企业放权,加大对承包经营者的收入奖励力度等改革措施调动了场属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大多数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对农场所属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一直延续到1995年,时间为 8年,在这一阶段,农场相继通过完善指标体系、全员风险抵押、实行工资额控制、工效挂钩等措施对承包经营进行了完善。由于承包经营制度是在产权制度不发生转变的前提下进行的,承包经营制度本身也存在缺陷,如指标与考核方面存在的漏洞、经营者的趋利性,企业承包后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追求当前利益短期行为问题,最终导致了承包经营企业大多数出现负盈不负亏的现象。有些企业因经营者素质问题在第一轮承包中没能坚持下来,如承包经营的第二年制材厂因为经营者问题在第二年撤换了租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