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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 服务业改革

第一节 商业 服务业改革


 
             第一节 商业 服务业改革
  1986~1987年,农场对场商店实行全民所有,集体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改革政策。在分配上实行全奖全赔,内部承包方式由商店自定。各农业生产队的小商店在办家庭农场时已全部转为个体经营。
  1988~1993年,农场对商店实行承包经营,按照农场统一制定的承包经营政策与有关规定。其中第一期承包期为1988年,第二期承包期为1989年至1990年。第一期承包经营者通过公开竞标产生,原商店主任徐惠林成为第一任承包经营者,商店承包后,内部按部、组进行内部承包。
  1992年 8月,农场科店合一改革,农场商业科与场商店合并,成立商贸公司,第一任商贸公司经理岳友森。
  1993年 9月,在坚持农场对商贸公司承包经营的同时,农场在公司内部实行了商品转让个人柜台租赁即“租壳卖瓤”。具体做法是将营业室货架上的商品全部入库并对库房所有商品进行盘点,将公司营业室的柜台按每米 280元出租给个人(优先内部职工租赁),租到柜台的职工可根据需要从库房选商品独立经营,限期归还本金,也可自行进货经营。
  1995年,因成立兴汉食品有限公司,租赁柜台的职工从营业室搬出,自行找场地经营。
  农场服务业单位有农场宾馆和密山办事处服务楼,1998年以前一直实行统一经营下的经济责任制,1998年 3月经农场决定密办服务楼的设备经评估作价后转让个人经营,农场宾馆仍维持统一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