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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一、土地调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1983年 6月,农场成立土地利用现状领导小组,组长由场长明洪滨担任,调查组成员由土地办公室、计统科、农业科及部分生产队技术员共计11人,调查工作是将场内农业生产队耕地进行详细丈量、调查,其他土地根据地图、资料量算整理,该项工作于1984年 3月结束,为农场兴办职工家庭农场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1989年,农场再次组织土地、计统、农业等部门人员对农业生产队耕地(含新开荒地)进行详细丈量,为农场新一轮承包提供依据。
  1991年,农场贯彻国发[1984]70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的通知》和黑政发[1985]21号文件关于搞好土地详查的精神,由于农场技术力量有限该项工作主要委托总局勘测设计院完成除勘测设计院完成,参加调查的单位还有哈尔滨冶金测量专科学校和省地质矿产局第二区域地质调查队。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于1991年10月至1992年 1月24日结束全部内业工作。本次土地详查农场区域总面积为124 470.3公顷,含大兴凯湖水面 42 532公顷和宝东35.5公顷、密山26.8公顷、鸡东33.9公顷3块飞地。本次调查完全采用1986年航片经现场实地勘查丈量校对,按8大类46个5类进行划分的。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
                  (1992年)
  表3-37                               单位:公顷



  
  (二)地籍调查及管理
  根据黑土籍[1988]35号文、农总土字[1991]25号文、牡垦局[1991]62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农场于1992年举办两次地籍调查培训班,先对工副业单位及场直地区参加调查人员进行培训,麦收结束后,又对各农业单位参加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当年完成外业调查工作。1993年、1994年两年完成了场直地区、造纸厂、煤矿共 2 096宗的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各农业生产队的外业调查资料基本齐全,从1996年开展陆续开始进行地籍登记和发证。地籍调查、发证工作的开展为国有土地使用的正规化管理和国土地有偿使用建立了第一手档案资料。
  二、土地规划
  (一)农田保护区
  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的精神和有关文件,1994年 8月底,农场完成了《兴凯湖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此次规划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指针,调整不合理用地结构,使经济和生态效益共同提高、平衡发展、满足各项用地,确保农田的数量,使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农场耕地总面积19 248.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占17 803.5公顷,占总面积的92.5%。
  (二)土地利用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黑土规[1997]第85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黑垦局文[1998]46号《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农场于1997年开始编制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1998年 5月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场土地分为六大用途区域,其中居民点用地控制区693.4公顷,农业用地区55 226.7公顷,自然保护区18 029.1公顷,林业用地区4 451.4公顷,芦苇抚育区2 433.3公顷,水面43 341.4公顷。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00年9月11日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黑垦局文[2000] 153号文件批复通过,要求今后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否则一律不批准用地。
           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块与面积统计表
                (2000年)
  表3-38



  三、土地划界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场经历过几次与友邻单位划界。其中与八五六农场经过两次划界,第一次是1959年8月1日八五六农场协议的界线是以嘎拉通河为界河北归八五六农场,河南归兴凯湖农场。1974年 5月22日黑龙江省生产建设兵团四师(现牡丹农垦分局)下发了[1974]基字第 170号文件《关于划定三十七团(现八五六农场)与四十三团界线通知》。决定在小石山向南二公里处(28公里线)东起松阿察河向西至零疙瘩到一疙瘩中间划一直线,为两团(场)的交界线以北归三十七团,以南归四十三团。原两场1959年8月1日所签订的场界协议和图件作废。
  1980年,省办公厅[1980] 155号文件批准水产养殖场划归省水产局。由于两单位生产性质不同在划界问题上产生争议,双方对农场导流堤外的东北泡子归属争议未决。水产养殖场认为东北泡子应属小湖范围,而农场认为东北泡子里因为修建导流堤才形成的应归农场,省土地部门方案是东北泡子的水源农场可灌溉水稻,捕鱼权归水产养殖场,东北泡子四周芦苇农场也可采集,由于两单位争执造成了农场建场40多年来一直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根据农垦总局1998年11月13日的会议精神“要求各单位抓紧时间,落实好省委17号文件精神,尽快落实国有土地使用界限,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要求,通过省土地管理局驻农垦牡丹江土地管理局领导和农场领导多次与省土地划界处联系,最终省土地划界处同意1999年为农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省土地划界处发证要求,农场制定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工作计划,通过与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联系,签订了《兴凯湖农场土地使用界线勘测承包合同书》,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的勘测队于 5月底到达农场,进行场界的现场勘测、标定界址点等一系列外业调查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农场土地管理科抽出了专人和车辆积极配合,对农场 230多公里长的场界进行了全面细致地测量。1999年12月,农场领取了省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面积113 933.5公顷。
  四、土地落界
  1993年4月1日,总局勘测设计院高级测绘工程师刘洪喜处长、刘东副处长来农场和八五六农场(28公里线)现场落界,参加人:农场副场长王福华,土地环保科高吉德、施建华,八五六农场刘副场长、土地科王树忠、候伟。
  1999年10月6日~12月7日,省土地局规划院工程师伏荣林代表省土地局组织参加农场与周边农场、市乡、生产队落界、认界。并到现场逐个进行场落界、认界,埋设界址点桩、勘测、签字、盖章,曾代华参加了此项工作。
  五、用地审批
  农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场内各项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1983~1986年,农场修建渔池占112.17公顷。执行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统一规定,个人建房(平房)场部区每个建设用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场部外居点建设地每个不得超过350平方米,1986~2000年,农场土地部门审批个建设用地共计757宗,183 326.5平方米。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经管理局以机关批准后才能占用。
  单位和个建设用地(超过规定面积)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用地报告,待批准后,持规划用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上报上级土地局批准后方可占地施工。1986~2000年,农场报请级部门批准各类建设地20宗共计345 804.95平方米。
  六、税费收缴
  1984~1986年,农场修建渔池,除三队每亩收取土地管理3元之外其余各队每亩收缴5元,共计收取土地管理费7 613元。
                 农场修建渔池统计表
                    (1986年)
  表3-39



  
  续表3-39



  
  1986~1992年,住宅审批占地每平方米只收0.3元,到1993年每平方米收费5元,1998年以后住宅审批占地场部每平方米收费18.05元,商业用房审批占地每平方米收费41.06元。土地登记费每平方米收费0.1元,土地管理费1995~1998年场部每平方米收费1.5元,场部以外每平方米收费0.8元,到1999年场部地区每平方米收费2元。
  自农场成立土地管理机构以来每年都要上缴土地管理费,1982~2000年,共缴土地管理费212 437.6元。
               农场上缴土地管理费统计表
                 (1982~2000年)
  表3-40                                单位:元



  
  七、土地执法监察
  农场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除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外,还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文和其他涉及土地法律关系的行为对企业法人和公民实行专业行政监察。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一切违法占地或侵害土地合法权益现象发生,使“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得到贯彻落实。
  通过土地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是未批先建;二是少批多建。对发现较早尚未建成的一般都是教育为主,令其补办手续;对有令不止情节较重均给予一定处罚。
  1989年,泄洪闸一职工在原批房基础上私接8平方米,被处以800元罚款。
  1991年,造纸厂9名职工私自建房和接房均被处以一定的罚金。
  为了加大土地执法监察的力度,1995年,全场农牧生产队都配备了兼职的土地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