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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财务管理体制
  根据财政部对国营农场实行大包干的管理体制,农场对造纸厂、煤矿实行二级管理,三级核算,对农牧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
  1985年,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农业单位会计对各个家庭农场日记账核算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公布。
  1986年,农场全部收回家庭农场,生产队实行统种、统管、统收,会计按行业进行核算。
  1988年,农场又实行家庭农场承包,承包规模缩小,对有机(车)户实行核定生产资金、种子、农药化肥、油料“三项”垫支,其余全部自理。
  1992年,农场扩大水稻种植面积,耕地全部承包到户,会计核算到户(人),家庭农场再次撤消。
  1998年,农业生产队上市(股票)后,根据市公司要求,农场与分公司内部分开核算。
  二、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转让、调拨的管理
  1、固定资产转让的管理
  1985年10月28日,根据上级精神,各农牧生产单位实行家庭农场承包管理。对家庭农场能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转让价值规定对农机具等部分资产,一律以1984年末账面净值数为基础,凡净值在原值50%以上(包含50%)按现有价值计算。凡净值在 50%以下,按加价比进行计价,加价比是:净值占40%~49%,加价5%;净值占30%~40%,加价10%;净值占 20%~30%,加价15%;净值占10%~20%,加价23%。设备净值占原值在10%以下及无净值按原值的33%计算。全场农机具转让原值6 044 285元、净值189 815元、转让余额2 630 606元,比净值增多731 691元。
  房屋按年份和结构进行作价,年份分 4个年代,结构分3种类型,4个年代即20世纪80年代、70年代、60年代、50年代; 3个类型,即砖瓦、砖草、穿靴戴帽(墙体为半砖半泥),最高每平方米作价35~40元,最低每平方米作价5元。
  1990年,由于各种原因,转让的资产按转让价的30%~35%收回农场。
  1993年 8月,农场出台了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新房新制度:调整公房租金,集资合作建房,鼓励个人建房,建立住房基金。作价原则:
  面积计算:出售的住宅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即外墙基础以上的墙体丈量面积。户建筑面积一律按下列公式计算:户建面积=(栋总建面积×户使用面积)÷本栋总使用面积。
  售价计算:旧住宅出售标准价,按重置价的成新折扣和环境、朝向、楼层等因素,按质计价。在售价标准上按系数上下浮动。
  旧住宅标准售价=重置价×成新×环境系数×朝向系数×楼层系数。
  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新建住宅的建筑造价,相当于新建商品住宅中的平均价格。
  环境系数标准:场规划区内、造纸厂、前进煤矿、密山为1,十四队、二十二队、二十五队、二十一队、二十七队、鹿场、泄洪闸为0.98,其他单位包括石灰厂为0.9。
  成新标准:1987~1993年1月1日以前建的住宅按九成新折价,1981~1986年建的住宅按八成新折价,1975~1980年建的住宅按七成新折价,1969~1974年建的住宅按六成新折价,1963~1968年建的住宅按五成新折价,1962年以前建的住宅按四成新折价。
  2、固定资产调拨管理
  农场各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必须经农场计划统计科批准,并开出调拨单,经调拨双方单位领导签字,方可到农场计财科办理会计业务相关手续。调拨采用无偿形式,不另作价。
  (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管理
  1985~1992年,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成本,折旧基金上交农场计财科形成农场的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专户管理。
  1993年7月1日,新财会制度实施后,按新标准重新计算折旧费,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成本,不再形成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提取及管理
  1985~1988年,固定资产大修理根据实际支出列当年费用。
  1989~1995年,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由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1996年以后,一般不准计提大修理费。如需要计提,由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农场批准后方能计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完,对于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四)固定资产保管、使用和管理
  1985~2000年,对农场投资的固定资产及单位留成形成的固定资产,始终坚持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1985~1993年 7月以前,农场建立各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单位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1993年 7月以后,总账和明细账都建立在各单位。设置资产卡片,切实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农场建立账外总账和明细表及卡片管理。建立资产清查制度,每半年对固定资产清查一次,对于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报农场计财科,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五)国有资产产权管理
  1、清产核资
  1994年4月1日,根据上级精神,在农场范围内实施清产核资工作,把当前企业账内、账外资产全部摸清,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解决目前企业资产状况不清,管理混乱、资产闲置浪费和被侵占流失等问题,理顺产权管理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财清[1994]8 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重(评)估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重估前固定资产原值为3 866万元,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为5 842万元,上升 51.11%,净增值1 976万元;重估前固定资产净值为2 550万元,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为3 654万元,上升 43.29%,净增值1 104万元。
  1996年,根据牡丹江管局精神,在全农场范围内实施清产核资工作。为确定下一步委托经营管理工作摸清家底。清查时点以1996年6月30日为准。
  2000年,根据财清字[2000] 1号文件规定,在农场预算单位范围内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可以为各级财政部门准确、合理编制及审核预算提供依据。清查时点以1999年12月31日为准。
  2、固定资产产权变更的管理
  从1994年开始,凡是发生资产折卖、转让、兼并、出售、租赁、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都需要进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确认后,方能进行资产产权变更。
  1995年,农场决定把运输一、二队的运输车辆全部进行资产拍卖转让。转让范围规定在运输一、二队的全体司机,价格以牡丹江管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后的价格为标底。
  1997年,由于农场农业单位的土地基本上改为水田,根据实际情况把农牧单位的旱田农机具一次转让出售给个人。作价根据牡丹江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价格作为底线,农场承包户购买的、金额大的可签订合同按最长年限 4年逐年偿还,偿还完后产权归购买者个人。其他个人购买需要一次性交款。在同等条件下农场承包户有优先购买权。
  1997年12月~1998年 9月,根据总局精神,对小型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经牡丹江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把部分工副业单位进行评估转让,先后有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石灰厂、纸箱厂、工程队,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动产通过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后进行转让。
  1997年初,根据上级对小型企业进行委托经营验收的精神,经牡丹江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先后对加工厂、印刷厂、修配厂、水泥厂、石灰厂、纸箱厂、鹿场等小型企业的全部资产实行资产评估确认。以此来验证委托经营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的好坏。
  1998年8月份,根据改革需要,经牡丹江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对客运站的4台大客车进行评估作价拍卖。出售范围规定在客运站内部。
  1999年 9月份,根据改革需要,经牡丹江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确认,对水机队所有机械进行评估作价出售。
  三、流动资金管理
  农场流动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拨款,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
  1986~1987年,各单位占用的流动资金实行限额核定,定额内农业单位按销售收入 55%核定,工业单位按单位大小不同比例核定,畜牧业按销售收入35%核定,运输业按收入10%核定,限额内收取陈欠利息,超限额部分按银行当年利率加收 20%利息,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由农场管理费列支。
  1988~1993年,各单位占用的流动资金,根据农场体改办承包方案,农业逐步由“两借”转向“两自”总额在稳定上几年不变的基础上,取消国拨流动资金不计息的规定,按播种面积每亩核定流动资金,旱田地27元/亩,水田地37元/亩核定,限额内收取陈欠利息,超限额部分按月息2.5分计息。
  1994~1999年,在原来核定基础上进行调整,限额内收取陈欠利息人均 1 650元,超限部分按月息2分计息。
  2000年,基本全部达到两费自理,不再收取陈欠利息,对部分占用流动资金的农户按当年银行贷款处率收取利息。
  1985~1998年,工业单位流动资金占用按上年销售收入的不同比例核定工业流动资金,即15%~30%的限额核定,限额内按人均比例收取各年度陈欠利息,超限额部分按月息2.5分或2分收取各年度资金占用费。1999~2000年,停止限额内超限额收息。
  四、专用基金管理
  更新改造基金是由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变价收入等资金所形成,由农场计财科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
  大修理基金是根据不同的固定资产、不同的标准提取,用于固定资产按规定的大修理。
  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分别按单位包干结余资金的50%和2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和补充流动资金。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包括处理以前年度的亏损和基他财务遗留问题。
  奖励基金:按单位包干结余的15%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年终的一次性奖金。
  非农业单位按包干结余资金的15%提取。
  职工福利基金,包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和从包干结余资金中提取 15%为职工福利基金,从工资总额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在1985~1992年间为11%,其中医疗补助金6.5%,困难补助金2.5%,集体福利设施2%。1993~2000年,提取标准为14%,其中医疗补助金10%,困难补助金2%,集体福利设施购置2%。
  专用拨款管理。专用拨款是国营农场总局拨给国营农场并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其中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等。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括老残干部经费、复转军人补贴、党校经费、公检法经费等。国家对农场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国营农场总局的专用拨款数额有限、按在编人数每人每年在 1万元左右,与实际费用发生数额相差太大,每年农场需补贴几百万元。
  五、费用指标的核定
  1985年,农牧单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的费用年初一次性核定到各单位,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结转下年。
  1986~1987年,收回家庭农场,实行统种、统管并下达上交利润指标、产量指标、播种面积指标,进行五业成本核算。
  1988~1992年,又实行家庭农场承包,以队为单位下达承包播种面积、产量指标,根据各单位不同地质条件上交亩利润。盈利的家庭农场按比例留生产资金和储备资金或以丰补歉再分配,亏损的家庭农场个人挂账。
  1993~2000年,开始实行旱改水,逐步转向水田作物,实行水田旱田以实物地租上交农场,按各单位地质条件上交实物地租的比例不等。1993~1998年,上交实物地租,以国家二等粮标准折合人民币上交农场;1999~2000年,以国家二等粮标准上交农场实物地租;1996~2000年,生产队实行星级单位、实行派出机构,下达管理费指标、其他业务收入指标、其他业务支出指标等各项指标。
  工商运建服单位指标:1985~2000年,各费用单位指标,根据各单位的不同情况,经各单位自行测算并上报农场计财科,由农场计财科认真测算并结合上几年实际发生的数额下达当年的费用指标,对结余单位实行结转下年,超支单位实行扣年终奖励。
  工副业单位,下达产品产量指标、销售指标、清欠指标、利润指标、兑现奖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