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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用工制度

第一节 用工制度


  
               第一节 用工制度
  一、用工制度改革
  1986~1987年,农场用工制度是由各单位上报待业及无业人员状况,统一由劳资科办理合同工招收与分配工作;各单位上报用工计划及所需人员,统一由劳资科负责调转,实行劳动力平衡管理。
  1987~1995年,农场实行用工制度改革,由单位招工,报经农场审批,由劳资科备案。
  1995~2000年,农场再次改革企业劳动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用工打破身份界限,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从业人员可自主择业,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
  二、招收合同制工人
  国营农场时期,为安置职工子女就业,1984年起,农场起开始招收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工人。
  招收条件:年满16~25周岁,有初中毕业证,或职高毕业证,户口在农场,身体健康,政治表现好的未婚青年。
  根据牡农党字[1985]28号文件精神,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本人无工作的,均可以吸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三、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5年 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及总局《关于垦区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农场自1995年9月1日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在册人员中的干部、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混岗集体人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书由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劳动局制发,内容如下: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原身份、身份证号码。
  合同共分十六项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试用期和学徒期;生产(工作)任务;生产(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职工调动;权力义务;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违约责任及处罚;以及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等。
  1995年9月,全场在岗职工4 603人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有1年至10年不等,劳动合同于1995年11月6日经牡丹江管局劳动局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