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失业保险 第二节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缴 支出
农场失业保险是从1988年开展的。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保分局积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凡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都要参加失业保险,农场社保分局与养老保险基金一并征缴,分别入账。1998年,企业改制分流325名下岗职工,拨付下岗生活费及再就业基金168千元。
基金收缴上缴支出及结余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4-18 单位:千元
二、基金管理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由社保分局在银行开设“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三、基金的使用
社保分局认真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