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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生育保险

第四节 生育保险


   
               第四节 生育保险
  根据黑劳发[1997] 233号文件关于《黑龙江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结合农场实际,以能满足女职工的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农场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以“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测算出农场生育基金征集比例为工资总额的 1%。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农场出台了《兴凯湖企业集团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于1999年7月1日开始试行。
            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支出结余情况统计表
                (1999~2000年)
  表4-20                               单位:千元



  
  实施细则出台后,农场坚持了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建立了生育保险台账、明细账,详细记录基金收缴支付情况。印制了生育保险报销单,医院计生办开出的生育保险证明,规定每月下旬办理生育保险报销业务。在基金的支付上,实行业务人员初审,领导审批,支付时凭“四证两证明”,即:女职工生育后,凭《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和农场计划生育办证明、职工本人所在单位证明到社保局直接领取生育津贴,凭生育医疗票据报销生育医疗费。难产、剖腹产的还需凭医院的诊断证明。生育保险的开展,切实保障了女职工及职工家属生育期间的医疗和生活。